- A+
娶大陸新娘已經是很普遍的現象,但如果所娶的大陸新娘在婚前已經有一次婚姻,且也生有小孩;如果有意讓大陸新娘的前次婚姻子女也到台灣定居,就要先進行收養,然後向移民署申請;其大陸新娘前次婚姻子女收養與來台定居流程及應備文件如下:
1.向公證人辦理在台有無子女之宣誓認證;應備:
(1)收養人身分證正本
(2)收養人全戶戶籍膳本
(3)收養人印章
(4)有無子女之宣誓書
2.向大陸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應備:
(1)收養人身分證件等證明
(2)台胞證
(3)經台灣地區公證人公(認)證之收養人年脅、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
(4)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應當提交2張2吋近期半身兔冠合影照片;送養人應當提交2張2吋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或者單人照片
3.向海基會辦理驗證;應備:
(1)收養及委託公證書正本
(2)收養人身分證正本
4.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認可;應備:
(1)經海基會驗證的收養及委託公證書正本
(2)收養人全戶戶籍膳本
(3)收養人印章
(4)向地方法院購買司法狀紙,撰寫聲請收養認可之聲請狀
5.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應備:
(1)法院認可收養的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經海基會驗證的收養公證書
(3)戶口明簿
(4)收養人身份證及印章
6.向移民署申請大陸子女來台定居;應備:
(1)定居申請書(並貼養子女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橫3.5公分、脫帽、白色背景之彩色照片)
(2)保證書(應由收養人或在台二親等內親屬)親自前往,攜帶身分詮胡文件及印章
(3)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4)收養人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須已登載養子女娃名)
(5)經海基會驗證的收養公證書
(6)收養關係經地方法院裁定認可之文件影本
(7)養父母之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8)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9)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大陸戶籍證明公證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
最後,補充說明大陸新娘前次婚姻子女來台定居有數額限制,就算完成以上手續,也需要經過數年的等待才能獲得配額來台灣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