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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男性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的兩岸婚姻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也有不紹台灣男性因為本身年齡等因素,是娶到曾經有過婚姻記錄、離婚的大陸新娘,也可能娶到曾經生過小孩的大陸新娘。這時候,等大陸新娘嫁入台灣後,在大陸的前次婚姻子女有可能想到台灣來探親,這時候該如何辦理?
大陸新娘前次婚姻子女來台探親依據移民署的規定必需依照以下方式辦理:
一、適用對象:
(一) 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其年齡在16歲以下者,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逾16歲且在20歲以下者。
二、應備文件: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1.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驗證前婚姻之離婚公證書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證書、記載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2.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四)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台灣配偶二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六)保證書
(七)委託書
三、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1個月效期屆滿前,備齊: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
以上內容提供非我們媒合介紹的大陸新娘及台灣配偶參考,但我們並不對非媒合介紹的大陸新娘及台灣配偶此方面的諮詢服務,若有相關疑問,請洽詢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