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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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娘的確解決了不少人的婚姻問題,不少未婚、失婚、喪偶的台灣單身男性都有意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可是,當大陸新娘進入台灣後,必須依法辦理依親居留,才能比較方便的在台灣生活與合法工作,以下提供申請依親居留的須知提供參考:

大陸新娘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五公分且橫三.五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及超過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五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三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六)申請時剩餘效期一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最近三個月內依親對象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
(八)證件費:一、申請依親居留證副本新臺幣二仟三佰元。二、申請依親居留證新臺幣二仟元。
(九)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附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十)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三、申請方式: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移民署各服務站提出外,其他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得親自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或駐外館處提出。
四、注意事項:
(一)依親居留證效期為一年,效期屆滿前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二年六個月。
(二)符合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請另詳閱長期居留送件須知〉。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之年度
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一個月以上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
(四)應備文件之六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僅限於再次申請來臺者始得適用。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資料來源: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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