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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相關規定
目前,大陸新娘的兩岸婚姻很多,在台灣的大陸新娘也越來越多,使得大陸新娘在台灣工作權與保障越來越受到重視...
(一) | 97年6月3日放寬外籍配偶如婚姻存續中居留期限屆滿,於逾期居留期間,或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原居留許可未失效前,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另100年8月18日修正發布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外籍配偶雖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倘渠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准予繼續居留者,仍屬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對象,可免申請許可在臺工作。 |
(二) | 勞委會建議陸委會放寬大陸新娘經獲准依親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得在臺工作,該會已於98年8月14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勞委會並於同日廢止「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使其取得居留許可,於居留期間即可在臺工作。 |
(三) | 大陸新娘工作權之取得與外籍新娘一致,即取得依親居留者,居留期間即可在臺工作,無庸申請工作許可。為協助新移民就業,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新移民階段性之需求(就業前準備、求職階段、就業隨訪階段、就業穩定之協助階段),提供各階段適切之就業服務,包含提供求職登記、就業諮詢、推介就業、陪同面試及協調雇主服務。又為協助就業困難之新移民,提供個案管理就業服務,適時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津貼與補助工具、就業協助工具(職業心理測驗工具、就業促進研習活動、預約制服務等)及結合轄區資源等,以協助個案就業。勞委會近年來協助新移民就業服務人數,自97年至101年10月,求職登記8萬1,963人、推介就業4萬2,800人。 |
(四) | 有關大陸新娘新移民之職業訓練方面,由勞委會職訓局所屬職訓中心採自辦、委外或補助方式,依轄區產業人力需求,結合民間訓練資源,辦理適合大陸新娘等新移民就業或創業之職類,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另對於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之失業新移民,如其參加一個月以上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依「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申領職訓生活津貼,以安定其參訓期間之生活。自97年5月20日至101年10月底止共計訓練5,594人。 |
(五) | 為提供合法在我國工作新移民,面臨失業風險之保障,就業保險法於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將渠等納入就業保險保障範圍,渠等如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並符合相關請領要件,得申請就業保險保險給付。於101年9月底止,外籍配偶參加就業保險人數為1萬6,371人,大陸地區配偶為1萬818人。 |
(六) | 放寬技能檢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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