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繼承遺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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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大陸新娘如果丈夫死亡,對於可以繼承的遺棄金額和不動產都有限制;但是後來已修法修正,現在相關法律並沒有進行限制,但是要注意的是:大陸地區配偶對先生的遺產不是當然有繼承權,必須在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聲明要繼承,才能繼承。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大陸配偶在台灣不影響正職與家庭的兼職與創業

第67條第四項部份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第66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綜合相關法律規定,大陸新娘(配偶)可以繼承現金,不限金額;而已進入長期居留階段的大陸新娘(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但不管是繼承現金或房屋必需在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如果已經拿到台灣身分證,相關權利如同台灣人,就沒有任何限制。

然後,提醒一下如果大陸新娘嫁來台灣後,尚在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階段,如果台灣地區配偶死亡,並留有未成年親生子女,可以直接申請在台定居取得身分證;如果大陸新娘尚在依親居留階段,台灣配偶死亡但沒有小孩,也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不會被取消居留許可,依親居留期滿也可辦理長期居留,但以上須在配偶死亡時前往移民署服務站辦理繼續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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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大陸新娘介紹 發表于2016-06-22 11: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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