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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大陸新娘必需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結婚證是大陸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大陸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娶大陸新娘必需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依照大陸相關法律,台灣人娶大陸新娘辦理結婚登記領娶結婚證有以下相關規定:
涉外結婚證辦理程序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 國務院第387號令《婚姻登記條例》
3、 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二、申請條件
1、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雙方自願結婚;
4、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當事人一方為辦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辦理材料
1、內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
2、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四、相關說明
大陸的《婚姻法》宣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大陸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早於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大陸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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