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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相關規定
目前大陸新娘要進入台灣或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時,須按捺左、右手拇指指紋,主要是依據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建檔方式的規定,提供參考如下:
一、 | 申請來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時,須按捺左、右手拇指指紋;其他事由如來臺觀光、商務、參觀、訪問,及6歲以下兒童不須按捺。 |
二、 | 按捺指紋時,受捺人應注視相機接受拍照,接著以左、右手拇指同時按壓於活體指紋掃描機上,共30秒內可完成。指紋不清晰者應立即重新按捺。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者,依序以該手食指、中指、環指、小指接受按捺,並由按捺人員註明該指名稱。但無手指,不在此限。未依規定按捺者,不予許可其後續所提出之團聚、居留或定居申請。 |
三、 | 第1次申請來臺團聚,2005年9月1日以後入境者,在國境線上面談時按捺;初期第2次入境,暫不比對。 |
四、 | 2005年8月31日以前已入境者,於申請延期、加簽時再補按捺。 |
五、 |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前已按捺指紋者,入出境許可證上,由電腦列印「指紋已建檔」;許可後補行按捺者,於入出境許可證上加蓋「已按捺指紋」章戳。 |
六、 | 團聚或依親居留,停(居)留時間到期前半個月,入出國及移民署以書面通知延期,並於通知單上註明指紋建檔相關事項。 |
七、 | 緩衝期6個月,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申請延期、加簽或依親居留未親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其入出境許可證上註明:「下次延期、加簽應親自臨櫃按捺指紋建檔,否則不予受理」。 |
八、 | 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依規定應親自臨櫃辦理並按捺。 |
九、 | 大陸地區人民前往入出國及移民署洽辦其他事務時,如攜帶有入出境許可證,亦可向櫃檯要求先行按捺指紋建檔。 |
十、 | 居住於澎湖縣境內之301名大陸地區配偶,入出國及移民署將另行個別通知1個月內到當地分局刑事組,以傳統指紋卡按捺,再彙送入出國及移民署掃描建檔,不必親自來臺灣本島臨櫃辦理。 |
十一、 |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