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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2010年四月30日已三讀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大幅提升民眾涉外關係權益。修正案增訂「涉外商事」準據法,以因應國際經貿環境。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並於院會中完成三讀程序,修正後條文合計為63條,共分為8章,變動幅度甚鉅。
其中對於涉外婚姻及子女的部分如下:
有關「涉外婚姻」方面,由於現行民法採「登記婚主義」,當我國國民與外國人在我國結婚,依現行法規定,必須依照我國民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始發生結婚效力,倘若一方不辦理結婚登記,即不生效力,對於我國國民權益之保障不免欠周;而依修正後規定,這種涉外婚姻之方式,只要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規定之方式,均為有效,較能保障我國國民權益。代表國人在大陸或東南亞於當地依照當地法律完成婚姻相關手續,婚姻就已生效。
若台灣男子與外國人在外國舉行結婚儀式,依目前法令,須在台灣登記才有婚姻效力,但依新修正規定,若該國認定有結婚儀式就承認婚姻,婚姻無須在台登記、立即生效,此新規定對台商未來在中國或東南亞結婚、「包二奶」,將有一定程度衝擊。修正案也加入保護子女權益的條文,關於子女之身分,由現行法規定以「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改為適用「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以滿足子女之婚生要件,而涉及保護未成年人的親權、扶養等涉外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則改採子女及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夫妻財產制原規定以丈夫所屬國為主,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也修正,由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夫妻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無約定時,則適用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適用共同住所地法;若無共同住所地法時,則依夫妻婚姻關係最密切地的法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原本依照父親的本國法,該法修正規定依照子女的本國法。司法院表示,涉及保護子女身份、親權、扶養等涉外事件,改採子女、受監護人、扶養權利人的本國法,可落實保護子女利益,也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
據以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關於大陸結婚的有效性,以後在要在大陸依照大陸法律與大陸新娘完成結婚登記,婚姻就已經有效;若大陸新娘因故沒有入台,還是先在大陸辦妥離婚後,再到戶政事務所一次辦好結婚與離婚登記,才是真正的恢復單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