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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多年以來,透過相親、婚姻介紹、或是自行認識交往等,迎娶大陸地區女性已經很普遍;"大陸新娘"這個名詞,也存在於台灣社會多年,自民國76年11月2日政府宣布開放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探親以來,兩岸民間各項交流日益頻繁,其中兩岸人民通婚的數量日益增多。至102年止,兩岸通婚之對數已經有35萬2,699對。另依據內政部自77年11月至103年10月底的統計,大陸配偶申請來臺人數約32萬1千多人。
目前,大陸新娘入台團聚後,馬上就可以申請依親居留,合法在台灣居留工作與生活。一般而言,視個案狀況不同,可以獲得1~3年的依親居留許可,到期可延期,而依親居留滿四年,可申請長期居留。過去,有不少陸配或其台灣配偶,因疏忽而致使居留證有效期過期,此時只要居留原因沒有消滅,移民署大多會通融予以延期;但從現在開始,將會面臨罰款和多計算一年的居留期等處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2及第87條之1,已於104年7月3日公布施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如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經向移民署繳交罰鍰(金額為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可以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但在計算居留期間時,應多增加1年。請大陸配偶務必留意在臺居留之效期,以免影響權益!
目前,如果在臺居停留的大陸、港澳居民若因疏忽逾期其處罰標準如下: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萬元。
(6)未滿14歲者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
所以,請所有大陸新娘姐妹多注意自己居留證的有效期,在到期前,前往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延期,免得遭到罰款,還被多計算居留期間1年。
如果您對居留逾期等有相關疑問,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撥打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或兩岸婚姻親子關懷專線:(02)2532788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