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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輔導》隨著在國內要完成婚姻大事並不容易,越來越多人透過婚姻媒合的相親活動去娶大陸新娘;不論是東北新娘、客家新娘又或是其他地區省分的大陸新娘,都非常容易在台灣看到她們的身影;也有不少大陸新娘因為特殊原因需要我們更多的協助。
大陸新娘姊妹如果在台灣生活遇到丈夫死亡或丈夫失蹤、家暴等,是可以依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申請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以下是相關內容:
一、業務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社會司、兒童局),地方為縣市政府(社會局)
二、法令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三、申請條件:
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丈夫死亡或丈夫失蹤者。
(二)因丈夫惡意的遺棄或不能忍受丈夫同居虐待而受不了,經過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者。
(三)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四)單親且沒有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五)丈夫處一年以上徒刑而且在執行坐牢中者。
四、申請項目:
(一)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一次為限。
(二)子女生活津貼:凡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三)傷病醫療補助:凡參加全民健保,最進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者,無力負擔且未獲其它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四)兒童托育津貼:凡育有未滿六歲之子女者,優先安排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則發給每人每月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五)法律訴訟補助:凡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每人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
五、申請程序:符合上述規定者,可打電話或直接洽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社會局),電話請看附表。
六、注意事項:上述申請條件以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設籍各直轄市、縣市者為限,惟因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得不受設籍之限制。(目前適用縣市-台北市、台北縣、台南市、高雄縣)
大陸新娘姊妹如果遭遇丈夫死亡或丈夫失蹤、家暴等相關問題,請不要放棄自己的權益,盡速向相關機關申請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