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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參加我們專業的大陸婚姻媒合等相親服務娶大陸新娘,我們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為您辦理結婚證及進行相關文書公證;基本上您不需要擔心這方面的問題,我們都會辦理妥善。但是,我們還是提供以下內容給您參考:
目前在中國大陸對於涉台兩岸婚姻的結婚登記有以下規定...
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在大陸結婚的,除適用中國大陸《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民政部等部門提出的下列要求辦理(這些要求適用1979年以後來大陸定居的台灣同胞,以及來大陸探親、經商、旅遊的台灣同胞)。
(1)已在大陸定居的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受理,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同胞一方,應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
a.在大陸定居後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b.在大陸定居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其中,回大陸定居前在台灣居住的,須提供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公證的本人戶籍謄本;回大陸定居前離台移居港澳地區半年以上的,須提供經國家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c.回大陸定居前離台移居國外半年以上的,須提供由其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中國大陸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
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提供由本人親自填寫並經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書》。
(2)來大陸探親、經商、旅遊的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依法辦理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同胞一方,應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
a.台灣同胞旅行證明、護照、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人口證明。
b.本人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對後者的要求與對台灣同胞在大陸定居前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要求相同,但不得採用無配偶聲明書方式辦理。
c.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醫院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如當事人原系從大陸去台灣定居,在回大陸探親、經商、旅遊期間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的,
還須提供其在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離大陸前無配偶或雖有配偶但已離婚或死亡的證明。
(3)在台灣或港澳地區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應提供台灣公證機關公證的,或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證明的,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機構出具的離婚證件或配偶的死亡證明。
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台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或其配偶已死亡的文字資料;未經公證的影印件無效。
在國外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其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應按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需要附帶說明的是:已加入外國籍的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的,應按《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已在國外或港澳地區取得永久居住權的台灣同胞申請同大陸公民結婚的,應按《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
不過,以上只是法律規定;實務上,台灣男方只要出具台胞證、台灣身分證、單身證明、無血緣聲明書,而女方只要準備身分證、戶口本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而且,只要是透過我們的大陸相親服務娶大陸新娘,我們會辦好結婚登記與結婚文書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