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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娘過去在辦理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時,所持有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大通證、通行證)會被剪角無法再使用,而大陸方面也會以大陸新娘在大陸尚有戶籍而拒絕發給台胞證,使得不少大陸新娘面臨成為人球的窘境。
為解決大陸新娘在台初設戶籍者,因大陸地區不發台胞證,造成無證件可返回大陸地區辦理註銷大陸戶籍手續,移民署以提報陸委會已經開始實施新大陸地區人民定居作業流程,大通證(通行證)暫不收繳,以便利其返陸辦理喪失原籍公證書,預計每月約5百人左右之大陸人民定居申請人可受惠。
自101年12月起,大陸公安部門實施新措施,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初設戶籍者,因大陸戶籍尚未註銷,無法核發台胞證。陸配欲回大陸申請喪失原籍公證書,大陸地區卻又不發台胞證,而其原來的大陸通行證又在定居時被截角,造成無法回去大陸辦理註銷大陸戶籍的窘境。
移民署表示,為解決此問題,陸委會與移民署開會協商,請移民署研擬可行作法,並與陸方確認後,更改新作業流程,報請內政部核定後於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大陸新娘在台初設戶籍者,,大通證(通行證)暫不收繳,以便利其返陸辦理喪失原籍公證書。
目前,大陸新娘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作業流程已有改變!舊的作業流程是:大陸新娘到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時,大通證(通行證)截角後發還,以避免再以大通證(通行證)入出境。新作業流程為:大陸新娘領定居證時,大通證(通行證)暫不截角收繳,以利大陸新娘回大陸地區辦理相關事宜,等到許可定居後3個月期限內,繳交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時,ㄧ併繳交大通證(通行證)至移民署即可。
移民署強調,申請定居的大陸新娘註銷大陸戶籍及辦理出入境證件統一流程已向陸方確認,將由申請人向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赴台定居申請;移民署要求提交有關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並無規定統一格式,相關辦理註銷大陸戶籍應備文件及作業流程,仍須依大陸地區各省市相關規定辦理。陸配的大通證不被陸方收回,於回台後一併將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證明公證書繳交至移民署。
但是,我們還是建議大陸新娘在台灣初設戶籍領取台灣身分證後,委託在大陸親人代辦大陸除籍,以避免遇到一些不可預期的麻煩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