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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娘姊妹如果在台灣生小孩,也可以請領生育津貼喔;以下就是各縣市發放生育津貼及生育津貼的申請方式資料:
縣市別 | 補助要點 |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 補助金額 | 實施日期 |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 |
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 | 1.補助對象:100年1月1日起(含1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2.申請條件: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1)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2)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1款規定。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申辦期間:新生兒應於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生育獎勵金則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到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 每1胎次(位)新生兒補助 20,000元、雙胞胎40,000元、3胞胎60,000元,依此類推。 | 100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民政局 02-29603456 轉8005 | |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 凡設籍本市,列冊為低收入戶扶助人口之本市婦女,提供生育補助服務。 | 補助標準:每次補助20,4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9603456轉5691 | ||
臺北市 |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生育獎勵金) | 符合下列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新生兒發放20,000元。 | 100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民政局 02-27256269 | |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 1.產婦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但符合領取「助妳好孕」專案之生育獎勵金資格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補助),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1)一般生產者。 (2)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2.申請人應自生產、流產或死產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 | 每胎補助16,5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597725 | ||
臺中市 | 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 1.補助對象: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2.申請條件:符合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經本市戶政事務所審核符合資格者,每1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10,000元。 | 100.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4-22289111轉37526 |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 1.生育及產婦營養補助 (1)本市當年度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或妊娠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 (2)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可同時請領臺中市生育津貼。 2.嬰兒營養補助:本府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新生兒,於出生3個月內提申請。 3.以上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補助一次申請。 4.妊娠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得申請產婦營養補助。 | 1.生育補助:每人每次生育補助10,200元,雙胞胎補助20,400元,依此類推。 2.產婦營養補助:補助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計次發放。 3.嬰兒營養補助:每月補助1,800元,一次補助12個月,共計21,6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救助科 04-22289111 轉38210 | ||
臺南市 | 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 1.本市新生兒於99年12月25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2)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2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1項第2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2.申請生育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 產婦生產之第1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6,000元;第2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12,000元。 | 100.04.1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民政局 06-6322231 轉6113 | |
高雄市 | 高雄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 本津貼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或母,且需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 3.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者。 第3胎係以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 | 第1、2胎每名6,000元,第3胎以上每名10,000元。發放總額以新生兒數計。 | 99.01.01 開始實施, 另自99年4月1日起提高第3胎以上生育津貼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80 | |
高雄市政府發放市民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育兒補助實施要點 | 本津貼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或母,且需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 3.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者。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起或符合資格後3個月內備相關資料至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1.育兒津貼每人每月3,000元。 2.健保費自費額每人每月最高659元。上項補助至新生兒滿1歲前。 | 99.04.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80 | ||
宜蘭縣 | 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1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10,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1次為限。 | 99.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3 | |
「宜蘭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作業要點 | ※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1.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1年以上,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2.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1年以上,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3.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仍得申領。 4.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 每胎補助5,000元,如為雙胞胎以上者,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 98.07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213 | ||
宜蘭市 |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1.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1年以上,且繼續居住者,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在本市設籍1年以上者,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 ※補助標準: 1.婦女生育補助費第3胎以上補助10,000元整(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為第3胎以上者予以補助)。 2.婦女生育補助費如為多胞胎(一次3胞胎(含)以上),符合補助目的,經簽奉核准後,依其胎數予以每胎10,000元整補助。 ※辦理時間: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於該年度經費用罄時截止申請。 ※申請程序: 1.申請時需檢附資料: (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 (2)新生兒出生證明1份。 (3)申請人金融機構(農會或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1份。 (4)申請人印章。 2.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附前項相關文件至各里里辦公處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3.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1)由各里里辦公處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調查,於資料收齊後函報本所核定。 (2)本所審核後,應將核定情形函轉通知各申請人及各里里辦公處,對於符合補助條者,應於翌月10日前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 10,000元。 | 98.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宜蘭市公所 03-9325164轉504 | |
羅東鎮 | 101年度羅東鎮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計畫 | 補助對象: 1.本鎮鎮民妊娠滿20週以上之生產事實(生產或流產)者,產婦或配偶已設籍本鎮並實際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且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 2.生育之婦女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其配偶提出申請;其配偶需設籍於本鎮1年以上。 | 每育1名新生兒補助10,000元(包含流產)。 | 101.01.01 ~ 101.12.31 | 羅東鎮公所 社會課 03-9545102 轉255 | |
礁溪鄉 | 礁溪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補助對象:產婦 2.申請條件: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3.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依新生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 97.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礁溪鄉公所 03-9881311 轉308 | |
五結鄉 | 宜蘭縣五結鄉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本辦法請領對象為設籍本鄉且符合下列資格之生育婦女: (1)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或設藉本鄉未達6個月但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或外籍配偶其居留地址設於本鄉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鄉達6個月或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6個月或1年,設籍本鄉中途未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2.符合第3條規定之生育婦女,每生育1新生兒發給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每1新生兒申領1次為限。 3.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家屬檢具除戶戶籍謄本,依民法繼承順位適合資格申請人申領。 4.符合本辦法申領資格之生育婦女,檢具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至本所社會課申請,委託他人申請需備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 每生育1新生兒發給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每1新生兒申領1次為限。 | 99.07.13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五結鄉公所 社會課 03-501115 轉80 | |
壯圍 鄉 | 宜蘭縣壯圍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實施辦法 | 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壯圍鄉,且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鄉者 | 3,200元。 | 100年開始實施,於101.01.01修正。 | 壯圍鄉公所 03-9771459 | |
員山鄉 | 新生兒滿月禮 | 新生兒辦妥戶籍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 禮券600元。 | 99.06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員山鄉公所 社會課 03-9231991 轉401、402 | |
三星鄉 | 三星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補助對象:產婦或配偶在三星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三星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申請條件:須於新生兒出生後翌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 每人補助5,000元整,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 98.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三星鄉公所 社會課 03-9892018 轉267 | |
大同鄉 | 宜蘭縣大同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補助對象: 1.夫妻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 2.符合前款之婦女,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難產、夭折)者。 前項第一款設籍本鄉係指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 每胎補助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 97.07.15 開始實施, 100.05.31修正,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課03-9801004 轉174 | |
南澳鄉 | 宜蘭縣南澳 鄉婦女生育 補助實施要點 | 1.凡生育婦女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滿1年以上,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得申請本生育補助,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生育者未婚亦同。 2.符合資格之婦女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戶籍謄本辦理申請。 3.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胎補助1次為限。 4.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6.大陸或外籍之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計劃之規定給予補助。 ※申請生育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出生證明、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印章、向各村辦公處提出申請,並以本所收件掛號日為依據,經本所審核後補助金採轉帳撥入。 |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 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 97.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南澳鄉公所 民政課 03-9981915 轉271 東澳村辦公處03-9986255 南澳村辦公處 03-9981231 碧候村辦公處 03-9981861 金岳村辦公處 03-9981862 武塔村辦公處 03-9981816 金洋村辦公處 03-9981414 澳花村辦公處 03-9985112 | |
桃園縣 |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 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1.生育婦女為設籍本縣之列冊 低收入戶。 2.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3胎。 3.於生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每胎補助6,000元。 | 每1胎6,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3-3322101 轉6405 | |
八德市 | 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01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八德市公所 03-3683155 轉336 | |
大園鄉 | 大園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生育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計算標準。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鎮、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鎮、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為止。 | 第1胎每位新生兒補助8,000元。第2胎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第3胎以上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大園鄉公所 03-3842494 轉231-233 | |
中壢市 | 桃園縣中壢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101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中壢市公所 社會課 03-4271801轉1215 | |
平鎮市 | 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5.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平鎮市公所 社會課 03-4572105轉2214 | |
新屋鄉 | 桃園縣新屋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出生嬰兒及其父或母設籍於本鄉者。 2.自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3.不限胎次以嬰兒數為準。 | 每1胎補助3,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新屋鄉公所 社會課 03-4772111轉238 | |
大溪鎮 | 桃園縣大溪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鎮,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生育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新生兒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日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或雖未滿6個月,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 2.新生兒母親未設籍本鎮,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 3.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之未婚婦女。 4.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鎮人士結婚,且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者。 5.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同時符合申請規定時,應以母親為優先申請。 6.有關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鎮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大溪鎮公所 03-3882201 轉219 | |
復興鄉 | 桃園縣復興鄉婦女生育補助 | 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本鄉,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它同性質之生育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1.新生兒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日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6個月(含6個月)以上。 2.新生兒母親未設籍本鄉,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6個月(含6個月)以上。 3.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之未婚婦女。 4.新移民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且居住本鄉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 5.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同時符合申請,應以母親為優先申請。 6.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呈鄉長核定專案辦理者。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12,000元,不受胎數之限制。 但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單位,不受1胎補助1人之限制。 前項補助以婦女所出胎兒具獨立呼吸為限,胎死或死胎不予補助。 | 101年持續辦理。 | 復興鄉公所 03-3821500 轉175 | |
龜山鄉 |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1.凡設籍本鄉之新生兒,其戶籍登載之生父或生母,於新生兒出生前,已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者,得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本補助,無正當理由者,逾期視為放棄。 2.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於補助款尚未核撥前,如生父、生母個別申請補助時,以生母為優先;若補助款已核發,同一新生兒概不再受理申請。 | 每1胎補助10,000元;如婦女生產為雙胞胎加發補助金10,000元,3胞胎加發補助金20,000元,以此類推。 | 101年持續辦理。 | 龜山鄉公所 社會課 03-3203711轉312 | |
蘆竹鄉 | 桃園縣蘆竹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01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第1胎補助6,000元;第2胎補助10,000元;第3胎以上補助20,000元(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數補助)。 | 101年持續辦理。 | 蘆竹鄉公所 03-3520000 轉165 | |
觀音鄉 | 桃園縣觀音鄉民生育、重病、喪葬補助自治條例 | 1.在本鄉設籍滿半年之鄉民。但新生兒不在此限。 2.胎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30,000元。但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前3胎領有縣政府補助6,000元者,補其差額。 | 101年持續辦理。 | 觀音鄉公所 社會課 03-4732121轉220 | |
楊梅市 | 桃園縣楊梅市101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4.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5.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 每1胎補助6,000元;第2胎以上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先出生之新生兒以該胎次補助,後出生之新生兒以下胎次補助)。 | 101年持續辦理。 | 楊梅市公所 03-4783683 轉47 | |
龍潭鄉 |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金實施計畫 | 101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胎補助6,000元。(若為雙胞胎以上者按實際胎數補助並視同1次補助)。 | 101年持續辦理。 | 龍潭鄉公所 03-4793070 轉229 | |
桃園市 |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補助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 補助對象為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之新生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桃園市公所 03-3348058 轉1200 | |
新竹縣 | 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 發給對象:申請新生兒營養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 補助10,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3-5518101轉3259 | |
芎林鄉 公所 | 新竹縣芎林鄉產婦營養費補助實施計畫 | 1.申請人應於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 2.產婦或配偶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連續居住(中途未遷出)滿2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 3.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 | 每胎補助6,000元。 | 100.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芎林鄉公所 社會課 03-5921135 轉16 | |
苗栗縣 |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 3.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 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於受胎期間,夫妻婚姻關係消滅,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不受第1款規定之限制。 | 每1胎兒第1年補助生育津貼10,000元,第2年至第4年每年補助8,000元。若婦女懷胎20週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申領10,000元津貼。 | 87.07.01開始實施, 100.11.24修正條文, 101.01.01起施行。 | 民政處 戶政科 037-370576 | |
三灣鄉 | 苗栗縣三灣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新生兒在本鄉設籍 , 且其父或母設籍本鄉1年以上者 (以戶籍登準)。 | 第1、2胎單胎者發放2,000元,第3胎起單胎發放5,000元。 | 96.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財福課 037-831001 轉262 | |
大湖鄉 | 苗栗縣大湖鄉鯉魚潭水庫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管理自治條例 | 大湖鄉栗林村9鄰-16鄰,新開村全村,設籍於鯉魚潭水庫集水區內且有居住事實者。 | 每胎補助5萬元。 | 98.02.05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大湖鄉公所 037-991111 | |
彰化縣 | 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1年以上者。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10,000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自95年開始實施,96年擴及中低收入戶,98年01.01再擴大至一般戶。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4-7264150 轉0766 | |
彰化市 | 彰化縣彰化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已婚夫妻其中一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本市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10,000、3胞胎30,000、4胞胎以上100,000元。 | 87.07.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課04-7222141 | |
鹿港鎮 | 彰化縣鹿港鎮婦女生育津貼 | 1.夫妻其中一人設籍並居住本鎮達3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應於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 申請。 | 每名嬰兒補助3,000元。生產第3名嬰兒者補助6000元。 | 96.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鹿港鎮公所 社會課 04-7772006轉180 | |
溪湖鎮 | 彰化縣溪湖鎮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要點 | 1.新生兒父母設籍溪湖鎮1年以上,且中途未遷出者。 2.於溪湖鎮完成登記並初設戶籍。 3.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1年以上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其生父符合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 | 每胎補助6,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溪湖鎮公所 04-8852121 | |
員林 鎮 | 彰化縣員林 鎮婦女生育 補助實施計 畫 | 補助對象:申請婦女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夫妻雙方、一方或婦女設籍員林鎮滿1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2.新生兒出生後,於員林鎮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 每名新生兒補助6,000元整(雙胞胎補助12,000元,以此類推) | 97.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員林鎮公所社會課 04-8347171轉118 | |
北斗鎮 | 彰化縣北斗鎮婦女生育賀品發放辦法 | 補助對象: 1.產婦、產婦之配偶,生育日前即設籍北斗鎮。 2.新生兒須設籍北斗鎮。 | 每胎發放生育賀品1份。 | 101.01.01 | 北斗鎮公所 社政課 04-8884166 轉35 | |
和美鎮 |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 新生兒父母一方設籍並居住本鎮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往前推算)。 | 每胎發放生育津貼5,000元,二包胎補助一萬元,以此類推。 | 95.01.01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和美鎮公所 04-7560620轉255 | |
田中鎮 | 彰化縣田中鎮婦女生育津貼獎助自治條例 | 1.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3.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每胎補助3,000元。 | 98年度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田中鎮公所 社政課 04-8761122 | |
社頭鄉 | 彰化縣社頭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1.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 每胎發放3,000元、雙胞胎以上者,按新生兒數增給。 | 97.10.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頭鄉公所 04-8732621 | |
竹塘鄉 | 竹塘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 | 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 每胎10,000元。 | 99.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竹塘鄉公所 04-8972001轉112 | |
線西鄉 | 彰化縣線西鄉公所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線西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線西鄉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1年以上者。 |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3胞胎補助20,000元,4胞胎以上補助60,000元)。 | 自97年起施行,101年持續辦理。 | 線西鄉公所 社政課 04-7584012轉133 | |
埔鹽鄉 | 彰化縣埔鹽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產婦或配偶設籍本鄉一年以上,且新生兒已在本鄉辦妥出生登記。 | 每胎6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埔鹽鄉公所 04-8652301 | |
伸港鄉 | 彰化縣伸港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 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並居住在伸港鄉內達1年以上。 | 每胎補助5,000元。 | 92年1月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伸港鄉公所 047982010 轉157 | |
芬園鄉 | 彰化縣芬園鄉喪葬補助暨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 1.凡設籍本鄉1年以上之嬰兒父親或母親,於嬰兒出生前設籍為本鄉鄉民。 2.於出生之日1年內申請。 | 每胎補助5,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芬園鄉公所 社政課 049-2523968 | |
南投縣 |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 1.10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2.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連續滿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 第1胎補助5,000元,第2胎(含)以上補助10,000元,第1胎多胞胎者以辦理出生登記,第1位獎勵5,000元、其餘每位獎勵10,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民政處 049-2222014 | |
低收入戶婦嬰營養津貼 |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婦嬰營養津貼 | 每人補助10,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社會救助科 049-2244145 | ||
南投縣南投市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產婦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 2.若產婦設籍本市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需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 3.新生兒需設籍於本市。 | 單胞胎補助3,000元。 雙胞胎補助6,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南投市公所 049-2222110 | ||
雲林縣 | 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 1.補助生育津貼之對象為新生兒出生時,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1年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3.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 1.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 2.100.12.31(含)前出生之新生兒,每1位新生兒津貼6,000元;於101.01.01(含)後出生之新生兒,每1位新生兒津貼8,000元。 | 91.07.30開始實施「雲林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98.03.16修正,100.12.12新訂「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6 | |
麥寮鄉 | 麥寮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以上,且於9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1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本自治條例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95.01.01開始實施,97年1月1日修正,101年持續辦理。 | 麥寮鄉公所 05-6932859 | |
嘉義縣 |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設籍六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87.01.06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幼福利科 05-3620900轉2616 | |
嘉義縣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實施要點 |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人口生育者。 | 每人每次補助10, 200元。 | 92.09.15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社會救助科 05-3620900 轉5115 | ||
六腳鄉 | 嘉義縣六腳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產婦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或其配偶設籍4個月以上之產婦,外籍(含大陸)產婦未取得國籍者,其配偶需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設籍4個月的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4個月為準。 | 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8.03.19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六腳鄉公所 05-3801121轉110 | |
義竹鄉 | 嘉義縣義竹鄉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 每胎補助3,000元,多胎者,補助費用依所生胎數計之。 | 88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義竹鄉公所 05-3413512~4 | |
東石鄉 | 嘉義縣東石鄉請領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鄉設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 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2.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東石鄉公所 05-3732201 | |
阿里山鄉 | 嘉義縣阿里山鄉獎勵生育實施補助辦法 | 除新生嬰兒應設於本鄉辦理出生登記,夫或妻之一方需設籍本鄉滿1年。 第3胎以後(含第3胎)出生之每1名新生兒。 | 每胎補助6,000元,雙胞胎補助12,000元,依此類推。第3胎以後(含第3胎)每個月補助1,000元至新生兒滿6足歲止。 | 100.12.22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阿里山鄉公所 05-2562547轉174 | |
大埔鄉 | 嘉義縣大埔鄉婦女生育補助申請辦法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未設籍本鄉、或產婦為外籍,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3.產婦無本國籍,未能設籍本鄉,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4.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大埔鄉公所 05-2521310轉11 | |
鹿草鄉 |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3.產婦係屬外籍新娘,礙於規定而未能即時設籍本鄉,則依其配偶需設籍1年以上,並提出結婚時相關戶籍資料記載屬實來核發。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婦女生育第3位(含)以上子女補助10,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7.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鹿草鄉公所 05-3752711 | |
朴子市 | 嘉義縣朴子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1.新生兒於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前項第1款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 婦女生育津貼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津貼比例增加。 | 97.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朴子市公所 05-3795102轉56 | |
屏東縣 |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 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 每人補助10,200元。 | 92.07.16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20415 轉5339 | |
東港鎮 | 屏東縣東港鎮生育獎勵金申請辦法 | 1.新生兒設籍該鎮及其父母現設籍該鎮達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 元。 | 99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100.01.03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東港鎮公所 08-8324131 轉132 陳小姐 | |
枋山鄉 | 屏東縣枋山鄉生育費補助實施辦法 | 1.設籍該鄉滿6個月以上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 2.新生兒設籍該鄉。 3.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3,000 元。 | 99年12月1日發布,100.01.01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枋山鄉公所 08-8761107 轉17 | |
琉球鄉 | (未訂定補助要點,每年依預算編列實施) | 1.產婦本人或配偶連續設籍該鄉滿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琉球鄉公所 08-8612501 轉118 | |
新埤鄉 |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婦女設籍該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即可申請,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1年者亦可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新埤鄉公所 08-7973800 轉15 | |
崁頂鄉 | 屏東縣崁頂鄉垃圾焚化廠營運回饋金補助鄉民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費、結婚補助費實施辦法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崁頂鄉公所 08-8631144 | |
滿州鄉 | 屏東縣滿州鄉實施社會福利-生育補助辦法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原設籍該鄉者遷回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滿州鄉公所 08-8801105 轉502 | |
牡丹鄉 | 屏東縣牡丹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設籍該鄉6個月以上,18歲以上至65歲以下婦女,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如調解、在案者)。 2.已領取政府其他生育補助者(如公、勞、農、軍保者),將不予重複補助。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牡丹鄉公所 08-8831001 轉15 | |
來義鄉 | 屏東縣來義鄉喪葬及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設籍該鄉。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3,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來義鄉公所 08-7850251 轉122 | |
獅子鄉 |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 1.產婦設籍該鄉6個月以上,18歲以上至65歲以下婦女,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6個月者亦可提出申請。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3.婦女懷孕滿24週以上,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4.兼具領取低收入戶生育津貼、急難醫療救助之資格者,擇一領取。 | 每位新生兒補助6,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獅子鄉公所 08-8771129 轉50 | |
恆春鎮 | 恆春鎮鎮民生育津貼補助自治條例 |
|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恆春鎮公所 08-8894418 許靜文 | |
里港鄉 | 屏東縣里港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自治條例 |
| 1.第1胎1萬元;第2胎5萬元;第3胎8萬元;第4胎以上10萬元。 2.另發做月子營養補助5,000元。 | 101年開始施行。 | 里港鄉公所08-7752114 轉107 | |
鹽埔鄉 |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 第1胎5,000元;第2胎10,000元,第3胎20,000元,雙胞胎及多胞胎者每增加新生兒1人依數加倍發給。 | 101.01.04 開始實施。 | 鹽埔鄉公所 08-7932126 轉128 熊翊汝 | |
臺東縣 | 臺東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前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 每胎5,000元。 | 95.01.01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民政處 戶政科 089-3335705 | |
花蓮縣 |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凡符合下列情形,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生育婦女或其配偶之一方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 ※設籍1年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每胎補助10,000元,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 100.01.01 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7171轉385 | |
光復鄉 | 光復鄉婦女生育第3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自治規約 | *補助對象: 1.產婦設籍本鄉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貨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1年以上。 *申請條件:以上但新生兒兄弟姐妹之生父、生母非同1人及非婚生子女,不在此限(不予補助)。 | 1.婦女生育第3胎,補助5,000元。 2.婦女生育第4胎(含以上),補助10,000元。 3. 婦女生育雙胞胎者,每次補助20,000元整;生育3胞胎者,每次補助30,000元整生育第4胎以上,補助款按比例增加。 | 97.08.25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光復鄉公所 社會課 03-8702206 轉239 | |
秀林鄉 |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為鼓勵設籍本鄉婦女產後身心健康,加強營養補給,特定本辦法。 | 設籍本鄉(除和平村外)之婦女或其配偶年滿3年以上或設籍本鄉和平村之婦女或其配偶年滿5年以上其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通報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秀林鄉公所 03-8612116 轉312 | |
卓溪鄉 | 花蓮縣卓溪鄉婦女生育補助作業 | 1.補助對象: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10個月以上(新生兒自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 2.申請條件: (1)新生兒父或母,設籍10個月之認定:須嬰兒出生當日往前推算10個月前即已設籍本鄉者。 (2)新生兒家長申請生育補助以1次為限,經查重複申請者,除追回已發給之補助款外,若涉偽造文書或詐欺罪者即移送究辦。 | 每位新生兒補助金額10,000元整,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數為補助計算單位。 | 100.06.27修正後,於100.07.12 實施且不溯及既往,101年持續辦理。 | 卓溪鄉公所 03-8883118轉27 蔡紹虹 | |
澎湖縣 | 生育補助辦法 | 1.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夫妻。 2.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2年以上者。(所稱設籍本縣達2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2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3.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4.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 1.第1胎補助10,000元。 2.第2胎補助30,000元。 3.第3胎補助60,000元。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 100.01.01 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6-9272162 轉253 | |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補助對象:本縣冊列有案之低收入戶,並為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2.申請條件:每人每次分娩發給生育營養補助費。 | 補助金額為每人每次10,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06-9264322 | ||
湖西鄉 | 澎湖縣湖西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 新生兒實際出生日期,往前推算其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93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湖西鄉公所06-9921731 | |
白沙鄉 | 澎湖縣白沙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 新生兒於實施期間出生半年內,其父母或一方於93年1 月1日前即設籍本鄉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 | 87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白沙鄉公所06-9931001 | |
西嶼鄉 | 澎湖縣西嶼鄉新生嬰兒營養代金補助 | 新生子女之父母一方,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1年以上者,另產婦需年滿16歲,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本鄉者。 |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90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西嶼鄉公所06-9982611 | |
望安鄉 | 澎湖縣望安鄉生育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 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 每1新生兒補助3,000元。 | 98年度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望安鄉公所06-9991150 | |
七美鄉 | 澎湖縣七美鄉新生嬰兒福利慰問金實施要點 | 婚生子女之父母一方,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該鄉滿4個月以上者。 |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 | 85年度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七美鄉公所06-9971007 | |
基隆市 | 婦女生育獎勵金 | 符合下列規定,於10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已設籍本市滿1年之未婚婦女。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市1年以上。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胎補助10,000元。 | 101.01.01開始實施 | 民政處 戶政科 02-24310224 各區戶政事務所 | |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 列冊本市低收入戶婦女者 | 每人每次補助10,200元。 | 89.08.08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各區公所社政課 | ||
新竹市 |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 1.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1年以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 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1)新生兒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新生兒之父母,並非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2.申請生育津貼,應以父或母為之,但父母雙方設籍本市不同區者,應以新生兒入籍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單位,並以設籍該區之父或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之父母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前項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 生育1胎補助15,000元、第2胎20,000元、第3胎以上25,000元,該胎次為雙胞胎 補助50,000元、3胞胎以上補助100,000萬元,並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 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90.12.20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民政處03-5216121轉236 | |
嘉義市 |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 1.申請婦女生育津貼規定: (1)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 義市6個月以上者。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6個月。 (2)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2.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3.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並以設籍該區之夫或妻為申請人。 | 生育1胎補助3,600元,雙胞胎1萬元,3胞胎以上(含3胞胎) 2萬元。 | 95.07.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 |
金門縣 |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 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若嬰兒出生後設籍他縣又轉入者,不得申請補助 | 1.單胞胎補助20,000元。 2.雙胞胎補助60,000。 3.3胞胎以上每胞胎補助40,000元。 | 86.06.27開始實施,99.1.12修正提高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82-330697 轉715 | |
連江縣 | 連江縣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者。 2.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 第1胎20,000元,第2胎50,000元,第3胎(含以上)80,000元。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80,000元計算之。 |
縣市別 | 補助要點 |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 補助金額 | 實施日期 |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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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 | 1.補助對象:100年1月1日起(含1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2.申請條件:新生兒之母或父,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1)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2)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1款規定。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申辦期間:新生兒應於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生育獎勵金則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到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 每1胎次(位)新生兒補助 20,000元、雙胞胎40,000元、3胞胎60,000元,依此類推。 | 100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民政局 02-29603456 轉8005 | |
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 凡設籍本市,列冊為低收入戶扶助人口之本市婦女,提供生育補助服務。 | 補助標準:每次補助20,4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9603456轉5691 | ||
臺北市 |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生育獎勵金) | 符合下列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新生兒發放20,000元。 | 100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民政局 02-27256269 | |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 1.產婦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但符合領取「助妳好孕」專案之生育獎勵金資格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補助),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1)一般生產者。 (2)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2.申請人應自生產、流產或死產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 | 每胎補助16,5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597725 | ||
臺中市 | 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 1.補助對象: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2.申請條件:符合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經本市戶政事務所審核符合資格者,每1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10,000元。 | 100.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4-22289111轉37526 |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 1.生育及產婦營養補助 (1)本市當年度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或妊娠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 (2)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可同時請領臺中市生育津貼。 2.嬰兒營養補助:本府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新生兒,於出生3個月內提申請。 3.以上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補助一次申請。 4.妊娠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得申請產婦營養補助。 | 1.生育補助:每人每次生育補助10,200元,雙胞胎補助20,400元,依此類推。 2.產婦營養補助:補助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計次發放。 3.嬰兒營養補助:每月補助1,800元,一次補助12個月,共計21,6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救助科 04-22289111 轉38210 | ||
臺南市 | 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 1.本市新生兒於99年12月25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2)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2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1項第2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2.申請生育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 產婦生產之第1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6,000元;第2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12,000元。 | 100.04.1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民政局 06-6322231 轉6113 | |
高雄市 | 高雄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 本津貼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或母,且需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 3.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者。 第3胎係以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 | 第1、2胎每名6,000元,第3胎以上每名10,000元。發放總額以新生兒數計。 | 99.01.01 開始實施, 另自99年4月1日起提高第3胎以上生育津貼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 ~80 | |
高雄市政府發放市民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育兒補助實施要點 | 本津貼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或母,且需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 3.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者。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起或符合資格後3個月內備相關資料至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1.育兒津貼每人每月3,000元。 2.健保費自費額每人每月最高659元。上項補助至新生兒滿1歲前。 | 99.04.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少科 07-3373379~80 | ||
宜蘭縣 | 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1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每育一新生兒補助10,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1次為限。 | 99.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3 | |
「宜蘭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作業要點 | ※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1.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1年以上,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2.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1年以上,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3.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仍得申領。 4.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 每胎補助5,000元,如為雙胞胎以上者,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 98.07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213 | ||
宜蘭市 |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1.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1年以上,且繼續居住者,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在本市設籍1年以上者,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 ※補助標準: 1.婦女生育補助費第3胎以上補助10,000元整(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為第3胎以上者予以補助)。 2.婦女生育補助費如為多胞胎(一次3胞胎(含)以上),符合補助目的,經簽奉核准後,依其胎數予以每胎10,000元整補助。 ※辦理時間: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於該年度經費用罄時截止申請。 ※申請程序: 1.申請時需檢附資料: (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 (2)新生兒出生證明1份。 (3)申請人金融機構(農會或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1份。 (4)申請人印章。 2.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附前項相關文件至各里里辦公處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3.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1)由各里里辦公處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調查,於資料收齊後函報本所核定。 (2)本所審核後,應將核定情形函轉通知各申請人及各里里辦公處,對於符合補助條者,應於翌月10日前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 10,000元。 | 98.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宜蘭市公所 03-9325164轉504 | |
羅東鎮 | 101年度羅東鎮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計畫 | 補助對象: 1.本鎮鎮民妊娠滿20週以上之生產事實(生產或流產)者,產婦或配偶已設籍本鎮並實際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且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 2.生育之婦女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其配偶提出申請;其配偶需設籍於本鎮1年以上。 | 每育1名新生兒補助10,000元(包含流產)。 | 101.01.01 ~ 101.12.31 | 羅東鎮公所 社會課 03-9545102 轉255 | |
礁溪鄉 | 礁溪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補助對象:產婦 2.申請條件: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3.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依新生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 97.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礁溪鄉公所 03-9881311 轉308 | |
五結鄉 | 宜蘭縣五結鄉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本辦法請領對象為設籍本鄉且符合下列資格之生育婦女: (1)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或設藉本鄉未達6個月但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或外籍配偶其居留地址設於本鄉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鄉達6個月或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6個月或1年,設籍本鄉中途未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2.符合第3條規定之生育婦女,每生育1新生兒發給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每1新生兒申領1次為限。 3.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家屬檢具除戶戶籍謄本,依民法繼承順位適合資格申請人申領。 4.符合本辦法申領資格之生育婦女,檢具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至本所社會課申請,委託他人申請需備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 每生育1新生兒發給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每1新生兒申領1次為限。 | 99.07.13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五結鄉公所 社會課 03-501115 轉80 | |
壯圍 鄉 | 宜蘭縣壯圍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實施辦法 | 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壯圍鄉,且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鄉者 | 3,200元。 | 100年開始實施,於101.01.01修正。 | 壯圍鄉公所 03-9771459 | |
員山鄉 | 新生兒滿月禮 | 新生兒辦妥戶籍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 禮券600元。 | 99.06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員山鄉公所 社會課 03-9231991 轉401、402 | |
三星鄉 | 三星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補助對象:產婦或配偶在三星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三星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申請條件:須於新生兒出生後翌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 每人補助5,000元整,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 98.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三星鄉公所 社會課 03-9892018 轉267 | |
大同鄉 | 宜蘭縣大同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補助對象: 1.夫妻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 2.符合前款之婦女,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難產、夭折)者。 前項第一款設籍本鄉係指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 每胎補助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 97.07.15 開始實施, 100.05.31修正,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課03-9801004 轉174 | |
南澳鄉 | 宜蘭縣南澳 鄉婦女生育 補助實施要點 | 1.凡生育婦女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滿1年以上,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得申請本生育補助,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生育者未婚亦同。 2.符合資格之婦女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戶籍謄本辦理申請。 3.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胎補助1次為限。 4.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6.大陸或外籍之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計劃之規定給予補助。 ※申請生育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出生證明、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印章、向各村辦公處提出申請,並以本所收件掛號日為依據,經本所審核後補助金採轉帳撥入。 |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 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 97.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南澳鄉公所 民政課 03-9981915 轉271 東澳村辦公處03-9986255 南澳村辦公處 03-9981231 碧候村辦公處 03-9981861 金岳村辦公處 03-9981862 武塔村辦公處 03-9981816 金洋村辦公處 03-9981414 澳花村辦公處 03-9985112 | |
桃園縣 |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 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1.生育婦女為設籍本縣之列冊 低收入戶。 2.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3胎。 3.於生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每胎補助6,000元。 | 每1胎6,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3-3322101 轉6405 | |
八德市 | 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01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八德市公所 03-3683155 轉336 | |
大園鄉 | 大園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生育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計算標準。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鎮、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鎮、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為止。 | 第1胎每位新生兒補助8,000元。第2胎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第3胎以上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大園鄉公所 03-3842494 轉231-233 | |
中壢市 | 桃園縣中壢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101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中壢市公所 社會課 03-4271801轉1215 | |
平鎮市 | 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5.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平鎮市公所 社會課 03-4572105轉2214 | |
新屋鄉 | 桃園縣新屋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出生嬰兒及其父或母設籍於本鄉者。 2.自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3.不限胎次以嬰兒數為準。 | 每1胎補助3,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新屋鄉公所 社會課 03-4772111轉238 | |
大溪鎮 | 桃園縣大溪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鎮,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生育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新生兒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日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或雖未滿6個月,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 2.新生兒母親未設籍本鎮,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 3.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之未婚婦女。 4.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鎮人士結婚,且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者。 5.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同時符合申請規定時,應以母親為優先申請。 6.有關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鎮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大溪鎮公所 03-3882201 轉219 | |
復興鄉 | 桃園縣復興鄉婦女生育補助 | 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本鄉,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它同性質之生育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1.新生兒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日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6個月(含6個月)以上。 2.新生兒母親未設籍本鄉,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6個月(含6個月)以上。 3.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之未婚婦女。 4.新移民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且居住本鄉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 5.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同時符合申請,應以母親為優先申請。 6.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呈鄉長核定專案辦理者。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12,000元,不受胎數之限制。 但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單位,不受1胎補助1人之限制。 前項補助以婦女所出胎兒具獨立呼吸為限,胎死或死胎不予補助。 | 101年持續辦理。 | 復興鄉公所 03-3821500 轉175 | |
龜山鄉 |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1.凡設籍本鄉之新生兒,其戶籍登載之生父或生母,於新生兒出生前,已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者,得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本補助,無正當理由者,逾期視為放棄。 2.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於補助款尚未核撥前,如生父、生母個別申請補助時,以生母為優先;若補助款已核發,同一新生兒概不再受理申請。 | 每1胎補助10,000元;如婦女生產為雙胞胎加發補助金10,000元,3胞胎加發補助金20,000元,以此類推。 | 101年持續辦理。 | 龜山鄉公所 社會課 03-3203711轉312 | |
蘆竹鄉 | 桃園縣蘆竹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01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第1胎補助6,000元;第2胎補助10,000元;第3胎以上補助20,000元(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數補助)。 | 101年持續辦理。 | 蘆竹鄉公所 03-3520000 轉165 | |
觀音鄉 | 桃園縣觀音鄉民生育、重病、喪葬補助自治條例 | 1.在本鄉設籍滿半年之鄉民。但新生兒不在此限。 2.胎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30,000元。但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前3胎領有縣政府補助6,000元者,補其差額。 | 101年持續辦理。 | 觀音鄉公所 社會課 03-4732121轉220 | |
楊梅市 | 桃園縣楊梅市101年度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4.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5.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 每1胎補助6,000元;第2胎以上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先出生之新生兒以該胎次補助,後出生之新生兒以下胎次補助)。 | 101年持續辦理。 | 楊梅市公所 03-4783683 轉47 | |
龍潭鄉 |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金實施計畫 | 101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胎補助6,000元。(若為雙胞胎以上者按實際胎數補助並視同1次補助)。 | 101年持續辦理。 | 龍潭鄉公所 03-4793070 轉229 | |
桃園市 |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補助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 補助對象為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之新生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桃園市公所 03-3348058 轉1200 | |
新竹縣 | 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 發給對象:申請新生兒營養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 補助10,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3-5518101轉3259 | |
芎林鄉 公所 | 新竹縣芎林鄉產婦營養費補助實施計畫 | 1.申請人應於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 2.產婦或配偶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連續居住(中途未遷出)滿2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 3.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 | 每胎補助6,000元。 | 100.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芎林鄉公所 社會課 03-5921135 轉16 | |
苗栗縣 |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2.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 3.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 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於受胎期間,夫妻婚姻關係消滅,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不受第1款規定之限制。 | 每1胎兒第1年補助生育津貼10,000元,第2年至第4年每年補助8,000元。若婦女懷胎20週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申領10,000元津貼。 | 87.07.01開始實施, 100.11.24修正條文, 101.01.01起施行。 | 民政處 戶政科 037-370576 | |
三灣鄉 | 苗栗縣三灣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新生兒在本鄉設籍 , 且其父或母設籍本鄉1年以上者 (以戶籍登準)。 | 第1、2胎單胎者發放2,000元,第3胎起單胎發放5,000元。 | 96.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財福課 037-831001 轉262 | |
大湖鄉 | 苗栗縣大湖鄉鯉魚潭水庫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管理自治條例 | 大湖鄉栗林村9鄰-16鄰,新開村全村,設籍於鯉魚潭水庫集水區內且有居住事實者。 | 每胎補助5萬元。 | 98.02.05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大湖鄉公所 037-991111 | |
彰化縣 | 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1年以上者。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10,000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自95年開始實施,96年擴及中低收入戶,98年01.01再擴大至一般戶。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4-7264150 轉0766 | |
彰化市 | 彰化縣彰化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已婚夫妻其中一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本市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10,000、3胞胎30,000、4胞胎以上100,000元。 | 87.07.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課04-7222141 | |
鹿港鎮 | 彰化縣鹿港鎮婦女生育津貼 | 1.夫妻其中一人設籍並居住本鎮達3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應於生育後3個月內提出 申請。 | 每名嬰兒補助3,000元。生產第3名嬰兒者補助6000元。 | 96.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鹿港鎮公所 社會課 04-7772006轉180 | |
溪湖鎮 | 彰化縣溪湖鎮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要點 | 1.新生兒父母設籍溪湖鎮1年以上,且中途未遷出者。 2.於溪湖鎮完成登記並初設戶籍。 3.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1年以上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其生父符合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 | 每胎補助6,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溪湖鎮公所 04-8852121 | |
員林 鎮 | 彰化縣員林 鎮婦女生育 補助實施計 畫 | 補助對象:申請婦女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夫妻雙方、一方或婦女設籍員林鎮滿1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2.新生兒出生後,於員林鎮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 每名新生兒補助6,000元整(雙胞胎補助12,000元,以此類推) | 97.01.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員林鎮公所社會課 04-8347171轉118 | |
北斗鎮 | 彰化縣北斗鎮婦女生育賀品發放辦法 | 補助對象: 1.產婦、產婦之配偶,生育日前即設籍北斗鎮。 2.新生兒須設籍北斗鎮。 | 每胎發放生育賀品1份。 | 101.01.01 | 北斗鎮公所 社政課 04-8884166 轉35 | |
和美鎮 |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 新生兒父母一方設籍並居住本鎮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往前推算)。 | 每胎發放生育津貼5,000元,二包胎補助一萬元,以此類推。 | 95.01.01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和美鎮公所 04-7560620轉255 | |
田中鎮 | 彰化縣田中鎮婦女生育津貼獎助自治條例 | 1.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3.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每胎補助3,000元。 | 98年度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田中鎮公所 社政課 04-8761122 | |
社頭鄉 | 彰化縣社頭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1.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 每胎發放3,000元、雙胞胎以上者,按新生兒數增給。 | 97.10.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頭鄉公所 04-8732621 | |
竹塘鄉 | 竹塘鄉婦女生育補助要點 | 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 每胎10,000元。 | 99.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竹塘鄉公所 04-8972001轉112 | |
線西鄉 | 彰化縣線西鄉公所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線西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線西鄉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1年以上者。 |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3胞胎補助20,000元,4胞胎以上補助60,000元)。 | 自97年起施行,101年持續辦理。 | 線西鄉公所 社政課 04-7584012轉133 | |
埔鹽鄉 | 彰化縣埔鹽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產婦或配偶設籍本鄉一年以上,且新生兒已在本鄉辦妥出生登記。 | 每胎6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埔鹽鄉公所 04-8652301 | |
伸港鄉 | 彰化縣伸港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 產婦或其配偶一方設籍並居住在伸港鄉內達1年以上。 | 每胎補助5,000元。 | 92年1月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伸港鄉公所 047982010 轉157 | |
芬園鄉 | 彰化縣芬園鄉喪葬補助暨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 1.凡設籍本鄉1年以上之嬰兒父親或母親,於嬰兒出生前設籍為本鄉鄉民。 2.於出生之日1年內申請。 | 每胎補助5,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芬園鄉公所 社政課 049-2523968 | |
南投縣 |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 1.10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2.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連續滿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 第1胎補助5,000元,第2胎(含)以上補助10,000元,第1胎多胞胎者以辦理出生登記,第1位獎勵5,000元、其餘每位獎勵10,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民政處 049-2222014 | |
低收入戶婦嬰營養津貼 |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婦嬰營養津貼 | 每人補助10,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社會救助科 049-2244145 | ||
南投縣南投市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產婦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 2.若產婦設籍本市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需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 3.新生兒需設籍於本市。 | 單胞胎補助3,000元。 雙胞胎補助6,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南投市公所 049-2222110 | ||
雲林縣 | 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 1.補助生育津貼之對象為新生兒出生時,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1年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3.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 1.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 2.100.12.31(含)前出生之新生兒,每1位新生兒津貼6,000元;於101.01.01(含)後出生之新生兒,每1位新生兒津貼8,000元。 | 91.07.30開始實施「雲林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98.03.16修正,100.12.12新訂「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86 | |
麥寮鄉 | 麥寮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以上,且於9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1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本自治條例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95.01.01開始實施,97年1月1日修正,101年持續辦理。 | 麥寮鄉公所 05-6932859 | |
嘉義縣 |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設籍六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87.01.06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幼福利科 05-3620900轉2616 | |
嘉義縣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實施要點 |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人口生育者。 | 每人每次補助10, 200元。 | 92.09.15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社會救助科 05-3620900 轉5115 | ||
六腳鄉 | 嘉義縣六腳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產婦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或其配偶設籍4個月以上之產婦,外籍(含大陸)產婦未取得國籍者,其配偶需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設籍4個月的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4個月為準。 | 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8.03.19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六腳鄉公所 05-3801121轉110 | |
義竹鄉 | 嘉義縣義竹鄉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 每胎補助3,000元,多胎者,補助費用依所生胎數計之。 | 88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義竹鄉公所 05-3413512~4 | |
東石鄉 | 嘉義縣東石鄉請領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鄉設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 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2.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東石鄉公所 05-3732201 | |
阿里山鄉 | 嘉義縣阿里山鄉獎勵生育實施補助辦法 | 除新生嬰兒應設於本鄉辦理出生登記,夫或妻之一方需設籍本鄉滿1年。 第3胎以後(含第3胎)出生之每1名新生兒。 | 每胎補助6,000元,雙胞胎補助12,000元,依此類推。第3胎以後(含第3胎)每個月補助1,000元至新生兒滿6足歲止。 | 100.12.22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阿里山鄉公所 05-2562547轉174 | |
大埔鄉 | 嘉義縣大埔鄉婦女生育補助申請辦法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未設籍本鄉、或產婦為外籍,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3.產婦無本國籍,未能設籍本鄉,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4.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大埔鄉公所 05-2521310轉11 | |
鹿草鄉 |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3.產婦係屬外籍新娘,礙於規定而未能即時設籍本鄉,則依其配偶需設籍1年以上,並提出結婚時相關戶籍資料記載屬實來核發。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婦女生育第3位(含)以上子女補助10,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7.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鹿草鄉公所 05-3752711 | |
朴子市 | 嘉義縣朴子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1.新生兒於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前項第1款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 婦女生育津貼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津貼比例增加。 | 97.01.01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朴子市公所 05-3795102轉56 | |
屏東縣 |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 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 每人補助10,200元。 | 92.07.16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20415 轉5339 | |
東港鎮 | 屏東縣東港鎮生育獎勵金申請辦法 | 1.新生兒設籍該鎮及其父母現設籍該鎮達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 元。 | 99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100.01.03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東港鎮公所 08-8324131 轉132 陳小姐 | |
枋山鄉 | 屏東縣枋山鄉生育費補助實施辦法 | 1.設籍該鄉滿6個月以上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 2.新生兒設籍該鄉。 3.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3,000 元。 | 99年12月1日發布,100.01.01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枋山鄉公所 08-8761107 轉17 | |
琉球鄉 | (未訂定補助要點,每年依預算編列實施) | 1.產婦本人或配偶連續設籍該鄉滿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琉球鄉公所 08-8612501 轉118 | |
新埤鄉 |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婦女設籍該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即可申請,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1年者亦可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新埤鄉公所 08-7973800 轉15 | |
崁頂鄉 | 屏東縣崁頂鄉垃圾焚化廠營運回饋金補助鄉民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費、結婚補助費實施辦法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崁頂鄉公所 08-8631144 | |
滿州鄉 | 屏東縣滿州鄉實施社會福利-生育補助辦法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原設籍該鄉者遷回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滿州鄉公所 08-8801105 轉502 | |
牡丹鄉 | 屏東縣牡丹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設籍該鄉6個月以上,18歲以上至65歲以下婦女,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如調解、在案者)。 2.已領取政府其他生育補助者(如公、勞、農、軍保者),將不予重複補助。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牡丹鄉公所 08-8831001 轉15 | |
來義鄉 | 屏東縣來義鄉喪葬及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設籍該鄉。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3,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來義鄉公所 08-7850251 轉122 | |
獅子鄉 |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 1.產婦設籍該鄉6個月以上,18歲以上至65歲以下婦女,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6個月者亦可提出申請。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3.婦女懷孕滿24週以上,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4.兼具領取低收入戶生育津貼、急難醫療救助之資格者,擇一領取。 | 每位新生兒補助6,000 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獅子鄉公所 08-8771129 轉50 | |
恆春鎮 | 恆春鎮鎮民生育津貼補助自治條例 |
|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恆春鎮公所 08-8894418 許靜文 | |
里港鄉 | 屏東縣里港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自治條例 |
| 1.第1胎1萬元;第2胎5萬元;第3胎8萬元;第4胎以上10萬元。 2.另發做月子營養補助5,000元。 | 101年開始施行。 | 里港鄉公所08-7752114 轉107 | |
鹽埔鄉 |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 第1胎5,000元;第2胎10,000元,第3胎20,000元,雙胞胎及多胞胎者每增加新生兒1人依數加倍發給。 | 101.01.04 開始實施。 | 鹽埔鄉公所 08-7932126 轉128 熊翊汝 | |
臺東縣 | 臺東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縣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前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 每胎5,000元。 | 95.01.01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民政處 戶政科 089-3335705 | |
花蓮縣 |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凡符合下列情形,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生育婦女或其配偶之一方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 ※設籍1年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每胎補助10,000元,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 100.01.01 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7171轉385 | |
光復鄉 | 光復鄉婦女生育第3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自治規約 | *補助對象: 1.產婦設籍本鄉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貨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1年以上。 *申請條件:以上但新生兒兄弟姐妹之生父、生母非同1人及非婚生子女,不在此限(不予補助)。 | 1.婦女生育第3胎,補助5,000元。 2.婦女生育第4胎(含以上),補助10,000元。 3. 婦女生育雙胞胎者,每次補助20,000元整;生育3胞胎者,每次補助30,000元整生育第4胎以上,補助款按比例增加。 | 97.08.25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光復鄉公所 社會課 03-8702206 轉239 | |
秀林鄉 |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為鼓勵設籍本鄉婦女產後身心健康,加強營養補給,特定本辦法。 | 設籍本鄉(除和平村外)之婦女或其配偶年滿3年以上或設籍本鄉和平村之婦女或其配偶年滿5年以上其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通報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 秀林鄉公所 03-8612116 轉312 | |
卓溪鄉 | 花蓮縣卓溪鄉婦女生育補助作業 | 1.補助對象: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10個月以上(新生兒自民國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 2.申請條件: (1)新生兒父或母,設籍10個月之認定:須嬰兒出生當日往前推算10個月前即已設籍本鄉者。 (2)新生兒家長申請生育補助以1次為限,經查重複申請者,除追回已發給之補助款外,若涉偽造文書或詐欺罪者即移送究辦。 | 每位新生兒補助金額10,000元整,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數為補助計算單位。 | 100.06.27修正後,於100.07.12 實施且不溯及既往,101年持續辦理。 | 卓溪鄉公所 03-8883118轉27 蔡紹虹 | |
澎湖縣 | 生育補助辦法 | 1.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夫妻。 2.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2年以上者。(所稱設籍本縣達2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2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3.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4.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 1.第1胎補助10,000元。 2.第2胎補助30,000元。 3.第3胎補助60,000元。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 100.01.01 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6-9272162 轉253 | |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補助對象:本縣冊列有案之低收入戶,並為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2.申請條件:每人每次分娩發給生育營養補助費。 | 補助金額為每人每次10,000元。 |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06-9264322 | ||
湖西鄉 | 澎湖縣湖西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 新生兒實際出生日期,往前推算其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93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湖西鄉公所06-9921731 | |
白沙鄉 | 澎湖縣白沙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 新生兒於實施期間出生半年內,其父母或一方於93年1 月1日前即設籍本鄉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 | 87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白沙鄉公所06-9931001 | |
西嶼鄉 | 澎湖縣西嶼鄉新生嬰兒營養代金補助 | 新生子女之父母一方,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1年以上者,另產婦需年滿16歲,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本鄉者。 |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90年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西嶼鄉公所06-9982611 | |
望安鄉 | 澎湖縣望安鄉生育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 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 每1新生兒補助3,000元。 | 98年度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望安鄉公所06-9991150 | |
七美鄉 | 澎湖縣七美鄉新生嬰兒福利慰問金實施要點 | 婚生子女之父母一方,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該鄉滿4個月以上者。 |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 | 85年度開始實施,101年持續辦理。 | 七美鄉公所06-9971007 | |
基隆市 | 婦女生育獎勵金 | 符合下列規定,於10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已設籍本市滿1年之未婚婦女。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市1年以上。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每胎補助10,000元。 | 101.01.01開始實施 | 民政處 戶政科 02-24310224 各區戶政事務所 | |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 列冊本市低收入戶婦女者 | 每人每次補助10,200元。 | 89.08.08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各區公所社政課 | ||
新竹市 |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 1.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1年以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 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1)新生兒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新生兒之父母,並非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2.申請生育津貼,應以父或母為之,但父母雙方設籍本市不同區者,應以新生兒入籍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單位,並以設籍該區之父或母為申請人。 新生兒之父母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前項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 生育1胎補助15,000元、第2胎20,000元、第3胎以上25,000元,該胎次為雙胞胎 補助50,000元、3胞胎以上補助100,000萬元,並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 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90.12.20 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民政處03-5216121轉236 | |
嘉義市 |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 1.申請婦女生育津貼規定: (1)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 義市6個月以上者。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6個月。 (2)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2.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3.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並以設籍該區之夫或妻為申請人。 | 生育1胎補助3,600元,雙胞胎1萬元,3胞胎以上(含3胞胎) 2萬元。 | 95.07.01開始實施, 101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 |
金門縣 |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 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若嬰兒出生後設籍他縣又轉入者,不得申請補助 | 1.單胞胎補助20,000元。 2.雙胞胎補助60,000。 3.3胞胎以上每胞胎補助40,000元。 | 86.06.27開始實施,99.1.12修正提高補助金額,101年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82-330697 轉715 | |
連江縣 | 連江縣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者。 2.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 第1胎20,000元,第2胎50,000元,第3胎(含以上)80,000元。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80,000元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