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人權豈有獨享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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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權」觀念已深植人心,無論政治人物或升斗小民,都努力於追求此一普世價值。在民主社會中,人權可說受到極大尊重與保障。我國憲法第七條至廿三條即詳細列舉了各項人民權利與義務,可說充分保障了國民的人權與自由權。因此台灣才能在短時間內迅速民主化,並躋身民主國家中。

然而令人遺憾的卻是在許多政治力操作上,往往產生嚴重歧視行為,使人權光環失色不少。以兩岸關係言可說已愈趨密切,不僅經濟上相互倚賴無法分割,其餘教育、文化甚至兩岸通婚幾乎已融為一體。也許政治上仍存在許多歧見,與各自堅守的立場,但不應強將政治認知介入於其餘領域中。包括民進黨及台聯黨在兩岸政策上,往往與國民黨各吹各的調,各有堅持,在民主國家中這是政治常態,並無可議之處甚至值得肯定。然而任何法案的審議或制定,就應符合公正、平等原則,不存在歧視與族群差別性,在這方面我們做的並不夠好,實有檢討必要。

行政院最近修改兩岸條例,準備讓大陸新娘取得戶籍的時間,能與外籍新娘相當,也即由現行六年縮減為四年。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時,因台聯技術杯葛將擇期再審。另一方面台聯更研擬修改兩岸條例廿一條,主張陸配應取得身分證六年後,才能參加民代選舉,十年後才能參加總統大選。若果廿一條修法成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勢將成為全世界最嚴苛最具歧視性的移民法。以移民社會著稱的美國言,一名外國人欲成為其公民,雖然也要經過若干法定程序,以及配額限制,但困難度都比不上陸配入籍。況且一旦成為美國公民後,即可馬上享有憲法中所賦予的一切權利,遑論要等六年才能選民代,十年才能選總統的陸配特別條款!目前陸配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年限係六年,已比外籍配偶為長,若再修正兩岸條例廿一條限制陸配的選舉權,根根在藐視人權。

我國憲法第三條清楚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第五條也明白宣示「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陸配一旦取得國民身分證,即係中華民國國民,縱使立法院也無權限制其參政權。憲法位階高於一切法律與行政命令,這是人盡皆知的常識,何以在野黨卻欲藉修改法律條文,來推翻憲法賦予人民的平等權?除了違憲外,更充滿歧視與「排陸」性。若在野黨係懼於陸配取得參政權後,投票意向會傾於國民黨,才思以法律加以限制。這種假設性推論,非僅不合邏輯,且也氣度過小。陸配入籍後即係台灣人,一切生活習慣甚至政治判斷都可能改變。在野黨欲爭取再執政,應以更積極態度及表現來爭取選民認同,而非小鼻子小眼睛的處處加以設限。

除了大陸新娘外,台灣對於大陸學生也設下「三限六不」的關卡,即所謂限校及限量,以及不加分,不影響名額等規定。台灣過去廣設大學已至浮濫程度,如今若干學校因招不到學生已面臨倒閉,還要對陸生限量?若說陸生素質高於台生,深恐台大等名校被陸生攻陷,就更沒有自信了。從以上兩件事即可知現在部分政治人物過於短視也無寬廣胸襟。

原文: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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