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大陸新娘離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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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故必須與大陸新娘離婚,要離婚可以選擇在台灣或大陸進行,方式略有不同....

一.在大陸進行離婚手續...

有下列三種方式,其相關步驟如下.....

一、協議離婚:

1、在大陸辦理離婚證: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需要証件或文書....

(1)台胞證。(2)大陸公安單位出具之「暫住戶口證」。(3)身分證件。 (4)離婚協議書。(5)結婚證。(6)2吋照片2張。(7)婚姻登記處或受理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需要証件或文書....

(1)離婚證(2)公證處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陸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3、回台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需要証件或文書....

(1)離婚公證書正本。(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4、在台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証件或文書....

(1)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2)大陸離婚證。(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4)戶口名簿。(5)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調解離婚:

1、向大陸法院提離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後辦理離婚登記

備妥起訴狀,向大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並製作離婚調解書後,再到大陸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離婚訴訟繼續進行。

(1)依大陸「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即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2)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除取得離婚調解書外,另應向大陸法院索取雙方當事人簽名之送達回證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需要証件或文書....

(1)離婚調解書及雙方之送達回證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

(2)其他婚姻登記受理機關指定之事項,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

3、回台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需要証件或文書....

(1)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

(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4、在台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証件或文書....

(1)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各1份。

(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3)戶口名簿。

(4)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註:若台灣人民在大陸與大陸新娘離婚後,因故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可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委託代辦離婚登記公證書,由受託人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 ,再向戶政事務辦理。

三、裁判離婚:

1、向大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無效後判決離婚:

再辦理離婚登記備妥起訴狀,向大陸法院提出提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無效進入審理階段後,作出離婚判決。再到大陸婚姻登記機關理離婚登記。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需要証件或文書....

(1)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

(2)大陸公證處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或離婚判決生效證明)公證書。

3、回台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需要証件或文書....

(1)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正本。

(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4、在台灣向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需要証件或文書....

(1)聲請狀。

(2)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民事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各1份,到台灣人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

5、在台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証件或文書....

(1)大陸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大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

(2)法院認可大陸離婚判決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4)戶口名簿。

(5)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台灣進行離婚手續

有下列三種方式,其相關步驟如下.....

一、協議離婚:

1、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以書面為之,經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同時到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由委託人代理。需要証件或文書....

(1)離婚協議書。(2)身分證本及印章。(3)戶口名簿。(4)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需要証件或文書....

(1)個人戶籍謄本5份。(2)離婚協議書影本5份。(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4)離婚事實宣誓書5份,向公證人(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

註一:公證人將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副本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當事人所指定的大陸(省、區、市)公證員協會,以核對真偽。

註二、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後,交大陸新娘【大陸配偶】持認證書回大陸向大陸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二、判決離婚:

即訴訟離婚,是以一定的法定事由存在為必備條件,夫妻一方依法對他方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終止其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方式。

1、在台灣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台灣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判決離婚的理由及條件...

(1)重婚者。

(2)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發生性關係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5)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6)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7)夫妻因婚姻破裂而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不論有責、無責,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8)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5年以上的,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增加條款)。

2、在台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需要証件或文書....

(1)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3)戶口名簿(4)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需要証件或文書....

(1)個人戶籍謄本5份。

(2)離婚判決書影本5份

(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4)離婚事實宣誓書5份,向公證人(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

註: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後,交由大陸新娘持認證書向大陸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依照以上所述,與大陸新娘離婚最方便和快速的方式是雙方都有意願離婚,然後雙方都在台灣,就直接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然後再去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做公證,讓大陸配偶把公證書帶回大陸的方式最簡單;可是,如果您只是因為生活相處上與大陸配偶不協調而有離婚的念頭,還是奉勸您再溝通協調,畢竟兩岸成長環境有異,一開始相處一定會有很多磨擦,如果只是因為這樣而離婚就有點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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