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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在申辦台灣定居時,必需提出大陸的除籍證明。但是其實大陸的除籍證明並不用過早辦理。依規定在取得定居並請領到台灣身分證後,必須在三個月內補繳大陸的除籍證明,如期限內未補交,依規定撤消其身分證,並不得再次申請定居
所以,依此規定除籍證明是可以在拿完台灣身分證後3個月內補交的。除籍證明是台灣的說法、大陸的說法是戶籍遷出證明
在大陸申辦戶籍遷出證明準備證件:
1.申請當事人的台灣身分證(正本備驗.影本留存)
2.申請當事人的大陸戶口名簿.
3.申請人大陸身分證
4.二吋照片
在大陸申辦戶籍遷出證明流程:
1.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除籍證明,申請原因:申請台灣身分證用,派出所會開立『戶籍遷出證明』
2.持派出所開出的證明,去當事人戶籍地之市級公證處辦理公證(1份公證處留存.1份轉海基會.1份交當事人帶回),並取得公證文件號(在公證書上)
3.二星期後打電話至台灣海基會,用公證文件號查詢該公證書是否到件,是否可領取
4.去海基會領回除籍證明公證書(帶大陸公證處給的公證書備驗)
5.拿台灣海基會給的公證書至移民署收件櫃檯交件銷案
重點提醒:
1.向公安人員說要開『戶籍遷出證明』,別說錯了
2.要所長在,才會開此證明,不在你就白跑了(因為要所長蓋章)
3.夠力,可以委託辦理,不能委託就要當事人親自去辦
4.交到移民署,要請收件人給收文收據(不會主動提供),否則萬一文件遺失,就倒楣了
5.去海基會一定要帶大陸公證處給的公證書備驗
6.在台灣己取得身份證,三個月內要補上除籍證明
7.也可請家人代辦,但大陸各省情況不一,您還是要打電話回去戶籍地派出所問一下。
代辦方式:寄您原本大陸身分證正本,現在拿到的台灣身份證正反二面影本回您的老家(如本人親自辦理請持這二樣至戶籍地派出所),拿給派出所的人看,請他開一張證明或 (妳戶口本之後妳那一面會蓋一個注銷章)拿去影印,戶口本正本和影本拿到公證處去做公證,約二十天後回台到海基會做除籍證明的文書驗證,再把驗證後的公證書拿到移民署補件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