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大陸新娘的欠稅限制出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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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地區透過娶大陸新娘來解決婚姻問題的台灣男性越來越多;可是,目前不論要娶大陸新娘都一定要到大陸辦理結婚登記,使的有些有欠稅限制出境的人無法順利以完成;所以,在此提供欠稅被限制出境相關資料提供參考:

因欠稅被限制出境的欠稅人,財政部祭出從寬措施。最新規定指出,欠稅人因欠稅額獲變更,以致符合解除出境限制時,若同時仍有其他欠稅在案,可免再合併計算欠稅額,以避免出現「假解禁」現象。

財政部舉例,納稅人甲滯欠多筆已確定的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欠稅金額合計120萬元,已達個人欠繳100萬元以上,應予限制出境的標準,國稅局因此函報財政部在2012年5月31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甲出境。

嗣後,因國稅局變更欠稅金額為80萬元,致甲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因此在2013年5月30日解除甲的出境限制。不過,甲還有一筆滯欠已確定的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合計50萬元,若合併兩筆欠稅額計算共130萬元,甲將再被限制出境,因財政部已採取從寬措施,兩筆欠稅不必合併計算的結果,甲雖各欠繳80萬元與50萬元兩筆欠稅,兩筆都未達100萬元門檻,甲因此不會被限制出境。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欠稅限制出境的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欠稅而被限制出境的欠稅人,自2008年8月13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後,限制出境門檻部分,個人確定欠繳稅捐及罰鍰已調高為100萬元,營利事業則為200萬元。欠稅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個人,至今年9月被限制出境的人數共有1,336人;營利事業則有5,733家。

為便於管理並執行欠稅人限制出境案件,財政部發布最新規定,就稅捐稽徵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標準,需解除出境限制者,採取已函報執行、未函報執行兩者分開處理原則。

新規定同意,當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的欠稅,免予併入計算。

官員指出,再以甲為例,其經調降為80萬元的欠稅,因已函報解除出境,不必再與另一筆在案欠稅(50萬元)合併計算;未曾函報限制出境的50萬元欠稅,則須待與其他欠稅累計達100萬元時,才能再對甲限制出境。

所以,若有欠稅而被限制出境的欠稅人卻想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只要在繳掉部分欠稅而被解除限制出境,縱然還有其他欠稅,也不會被合併到之前被限制出境尚未全部清繳的部分而被再度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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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大陸新娘介紹 發表于2016-05-11 11: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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