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目前,不少大陸新娘嫁到台灣已是二婚,在大陸地區很可能有前次婚姻子女,在徵得現任台灣配偶的同意下,可能會想申請辦理前次婚姻親生子女來台探親,而辦理方式主要是依據以下大陸新娘前次婚姻親生子女來台探親辦理須知:
一、大陸新娘前次婚姻親生子女來台探親辦理須知適用對象:
(一)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親生子女,其年齡在14歲以下者,或曾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者。
(二)依前款於14歲以上申請來臺且14歲以下(未曾)申請來臺,其年齡現為14歲以上、20歲以下者。
二、大陸新娘前次婚姻親生子女來台探親辦理應備文件: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1.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驗證前婚姻之離婚公證書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證書、記載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2.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四)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台灣配偶二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六)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