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如果因各種因素已經在大陸地區生下小孩,這時如果要把在大陸的小孩帶回台灣定居,需要依狀況不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大致說明如下:
一、子女已在大陸設籍
1.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
2.辦理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
3.辦理同意監護權歸生父之聲明公證書
4.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
5.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6.填寫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在台DNA鑑定具結書(入台再檢驗)及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7.準備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8.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
9.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向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
10.在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
9.向公安局辦理子女入境台灣手續
10.俟子女入境後,在台灣進行DNA鑑定及健康檢查
11.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台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
12.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二、子女未在大陸設籍
1.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
2.辦理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
3.辦理同意監護權歸生父之聲明公證書
4.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
5.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6.填寫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在台DNA鑑定具結書(入台再檢驗)及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7.準備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8.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
9.向公安局辦理子女入境台灣手續
10.俟子女入境後,在台灣進行DNA鑑定及健康檢查
11.將在台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
12.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3、母親在懷孕時與他人有婚姻關係
除分別依上開二種情況所需之文件外,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是大陸人民時,另應備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親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書,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為我方人民時,應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