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婚姻禮俗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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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大陸風俗

客家人婚姻禮俗,是循依我國周秦漢唐以來婚禮傳統"五禮"嘉禮施行的。其嘉禮中所稱之禮,憑《禮記•昏義》載志,是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等五個環節,中間如還加上迎娶即迎親,便為六項,即"六禮"。其中:

納采,是指男家請謀人去女家"敲鼓邊"談論相婚之事;去時會攜一隻雁前往,即《禮儀•士昏禮》中之:"昏禮下達,納採用雁"禮俗,其用雁所因,皆因雁能天南地北順乎陰陽往來;一旦失去了配偶,又能終生不再成雙。故此可為婚者預兆陰陽和合,導人忠貞;

問名,是指問明女子出生年月日,俾便占男方生辰八字陰陽是否能夠相合成婚;

納吉,是指生辰八字男女雙方相合,婚事議定,可以送定金,即進入了今人近似訂婚階段;

納征,是謂納幣,亦即送聘禮;

請期,是《禮儀•士昏禮》有載的:"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即擇定迎娶新娘吉日告知女家。

迎親,便為男家新郎或架喜車,或騎馬,或坐船,及或是乘坐花轎,到女家去迎娶新娘歸家了。

這一種婚姻過程,《禮儀•坊記》載:"男女無媒不交"。都是由媒即"媒妁之言"起說合關鍵作用。而媒的作用效應:《說文》釋"媒":"謀合二姓者也"。而"妁",《說文》又說:"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即為兩個不同宗姓男女說合,中間也包括雙方人品推介與聘金、嫁娶之類的說項,等等。而那時間的媒,循"明媒正娶",社會輿論均給予合法的肯定;而作為結婚雙方,亦同樣充分信任,特別是女方,其信任程度已莫過於"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到狐狸滿山走",也都毫無怨言程度。這,也便是我國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時的男女婚姻一種寫照。

其間所行婚姻,凡屬是同一個宗姓的人,不論是男或女,概不能通婚,即中間都秉承著《禮記•昏義》雲的:"取妻不娶同姓。以厚別也"的教導行事。于中原華夏、漢民族的婚姻中:"殷以上婚不隔同姓,周制則不娶宗族"(唐•杜佑《通典》)。也早在周代,即行了此俗。 

對婚姻中有行的婚姻禮俗,中憑筆者12歲時胞姐出嫁時親歷和經歷記述如下:新娘嫁前居房都得徹夜燃點油燈三晚,即稱"點長明燈",租來待坐花轎,同樣也得點燈,稱"亮轎";新娘這時需向家堂、灶司、祖先、雙親等逐一行"辭家禮";待將上轎出嫁時,又得向父母、哥嫂、姐妹行"哭嫁禮",哭時並得互訴不忍離別之情,因而,往往都是非新娘一人在哭,而屬姐妹、哥嫂、父母、親友的,也參予哭泣。哭時,又尤有低聲哭與放聲嚎哭,蔚為痛絕;婚嫁時,且都選擇黃昏時間進行;因婚姻是屬一樁喜事,故婚期又得尚紅色;即新娘所穿衣裳需紅色,所用花轎、彩禮、請帖、及一切用具,也得掛紅、貼紅與纏紅,就是抬轎的轎夫與送嫁的樂人,這時亦得穿上紅色背褂和或腰縶紅帶;待出嫁時,且還鼓樂"八音"引路,媒人在前,新娘居後,再後,則為護送舅爺了,浩浩蕩蕩,很為熱鬧;待抵新郎家門時,又有謂欄門、飲交杯酒、揭蓋頭、拜堂、鬧洞房等一系列繁雜的婚姻禮俗;三朝後,依舊還有"三朝回問"及"歸甯"省父母等諸項禮俗。

其婚禮中的三晚"點長明燈"與"亮轎"習俗。《禮記•曾子問》引孔子語載有:"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此中所雲的"不息燭","燭"即當時所燃的燈,原句便指燃點不息的"長明燈"。取何意義?孔子語又謂:"思相離也"。即直接和同時有行的"辭家禮","哭嫁禮"習俗相關連,也同是一種因婚嫁新娘不忍和家中親人離別的感情。

當然,中間的哭嫁,又與婚嫁時選於黃昏舉行緣起歷史相關。因為黃昏相婚,《儀禮•士婚禮》都載有娶妻"期初昏"。《說文》釋婚,也有:"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日婚。"即此黃昏婚俗,不能說是法定的婚俗,起碼也是早有行了的一種禮俗。但何故婚姻偏要選于黃昏時分舉行呢?

《說文》釋"娶"時有"取婦也"說。其"娶"之所以改變作"取",即明謂古代婚姻曾出現過"取"這一種不文明的劫奪與或是搶掠婚俗形式。

我國古籍《易經》載有:"乘馬斑如,泣血漣如,匪寇婚媾"。其中"匪寇婚媾"此句,梁啟超先生曾提出:"夫寇與昏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質疑。而此質疑之點,梁先生最後又給自解說:"得毋古代昏媾所取之手段與寇無大異耶。故聞馬蹄蹴踏,有女啜泣,謂是遇寇,細審乃知其為昏媾也"(梁啟超《中國文化史》"婚姻"條)。

這種"遇寇"式的昏媾,它便是人類從原始母系氏族社會群婚,過渡到父系氏族社會男女婚姻之從對偶婚轉入到一夫一妻制婚時,因男子相婚中的女子,已不再如群婚時那樣來得容易,故便出現了搶奪女子的劫奪婚與或是搶掠這種形式,而這種婚姻形式於世界上,不管何地與是何民族,都曾經歷過這種婚姻的形式。

由於這種婚姻是一種暴力搶奪形式進行,故婚姻便都不能在白天進行,得選在黃昏,這也便是"期初昏"行婚的婚俗興行緣由源起。

再說,暴力搶奪形式的結婚,作為是女子,當不會自願,加之暴力還會傷人,基此,又便有了"泣血漣如"這類哭嫁現象的出現了。

與此期間,還有攔門與鬧洞房習俗。前者,是新郎迎娶新娘回家時,圍觀鄰人攔堵新娘進門的習俗,經索得豐厚的吉利錢後,始准放新娘進屋。唐時此俗,稱"障車",《新編事文類聚翰墨全書乙集五》亦載有:"唐人婚嫁,俟女至內,則擁門塞巷,至不得行。"顯然,習俗都帶有一定的暴力性質,故也該是淵源於上述暴力搶奪婚姻之一種遺俗;後者,又稱"吵房","逗媳婦"。這時不管長輩、平輩與小字輩的人,都會在新郎、新娘洞房花燭夜時刻,齊齊進去戲謔新郎、新娘一番,有的還出各種難題,有的給撤拋糖果,讓新婚夫婦疲憊不堪,無法入睡;其間就是入睡了,又還會在新婚夫婦入睡處,躲下窗下聽"牆根",給予干擾。顯然,這也該當同是緣自暴力搶奪婚而來的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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