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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已經是很普遍的事,而要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時,除了要攜帶單身證明以外,還必需攜帶護照、台胞證等身分證件;可是,如果在大陸相親期間,不小心把護照、台胞證弄不見了,該怎麼辦?請參考以下在大陸遺失護照、台胞證的處理辦法:
如果只是遺失台胞證,那倒好辦,直接去當地公安局報案和補辦臨時台胞證
如果是連護照都遺失,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如果您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首先您應先至大陸公安部門報案遺失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辦理臨時台胞證,經由陸路至香港或澳門申請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由大陸地區經由香港羅湖管制站,親赴外交部派駐香港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40樓,電話: (852)2530-1187)申請遺失補發護照,該處並設有急難救助電話:(852)9314-0130。倘國人在大陸遺失護照而須緊急回國,上班時間 請撥洽詢電話:(852)2530-1187;非上班時間請撥:(852)9314-0130。
(二)若您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依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9條之2規 定,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惟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依「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提出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倘您依上述程序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則可依上述(一)申辦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可是,如果您在大陸地區並沒有需要使用到護照時,只是在回台灣時需要,就沒必要立即重辦護照;所以還有更方便的方式如下:
如果您是臺灣地區人民(在臺設有戶籍),且無以下情形之一:
(1)喪失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
(2)本人已返臺或證照遭他人冒用入境
(3)民國86年2月19日前即進入大陸地區
則您可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訂定之「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護照逾期或遺失由大陸或經香港澳門轉機返臺作業要點」規定,檢附下列資料,洽請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協助辦理返臺事宜:
(一)護照逾期:逾期之護照及台灣同胞往來大陸通行證(即台胞證,台胞證遺失者,須先至大陸公安部門申報遺失,並辦妥臨時台胞證)。
(二)護照遺失:足資辨識當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遺失護照報案證明(須先至大陸公安部門申報遺失以取得報案證明)及台胞證(台胞證遺失者,同上述說明須備妥臨時台胞證)。
出發之航空(船舶)公司將上述資料轉送國內機場(港口)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審查核准後,即可直接搭機(船)返臺。然後返台後再去相關單位補辦護照。
基本上,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期間,護照或台胞證不見總是麻煩,所以請妥善保管好護照、台胞證,以免產生無謂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