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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專業的婚姻媒合、大陸相親服務,協助台灣男士透過相親娶大陸新娘在大陸結婚來完成婚姻大事;但有些台灣男士因為年紀較大,所以是娶離婚、喪偶的大陸新娘,很有可能所娶的大陸新娘有前次婚姻的子女;基本上,台灣男方可以收養該子女以辦理大陸新娘前次婚姻子女來台居留與定居。
同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提到,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台灣地區人民,不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釋字第712號解釋,兩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已有子女者不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子女部分違憲。
大法官認為,收養子女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人格自由發展,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且台灣地區人民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有助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等,認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的意旨,也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大法官宣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其中有關「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台灣地區人民,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部分,即日起失效,意即日後已有子女或養子女的台灣地區人民,若想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不會再被此規定擋在法院外。
原《兩岸關係條例》中,規定已經有子女或養子女的台灣人,不能再收養中國籍配偶的中國子女,但今(4)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第712條解釋,認為此項規定違法憲法保障「收養自由」與「比例原則」;此規定即日起失效。
所以,台灣地區人民是可以不受限制的收養大陸新娘前次婚姻子女來台居留與定居,但仍依照以下規定:
一、大陸配偶尚未在台定居:
(一)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未經現任台灣配偶收養,則大陸配偶在台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階段,可以申請大陸20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之相關規定如下:
1、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或14歲以下曾申請來台探親,年齡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者,來台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
2、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未曾申請來台探親,則在20歲以下申請來台探親之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3、大陸配偶在台長期居留期間或定居,大陸親生子女於14歲以下申請在台探親,連續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二)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經現任台灣配偶收養,則該養子女依可申請來台之規定如下:
1、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下,可以申請來台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2、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上,可以申請來台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二、大陸配偶已在台定居,取得身分證:
(一)大陸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台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二)大陸12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台定居。
(三)大陸18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台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以申請在台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