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可表示「我要見官」保障自由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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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娘走在台灣街上,突然被警察捉去警察局或移民署送到靖蘆拘禁,怎麼辦?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教您脫困的辦法,那就是,立即向拘禁您的移民署或警察局說,「我要見官」,您的人權將馬上獲得保障。

「我要見官」,見什麼官呢?是見法官。被警察拘禁的人,大陸新娘為什麼有權要求見法官呢?如果拘禁您的移民署或警察局不理您又怎麼辦?林俊益說,我國有個法律叫做「提審法」,給人民有這個權利可以要求「見法官」,但多數人甚至連學法的人,都可能不知道有這個法,所以自己的人身自由遭到無故的剝奪也不懂得主張權利,來保障自己的人權。

提審法在民國24年6月1日制訂,35年3月15日施行,可以說先於憲法實施。但司法院統計,從87年到102年3月,人民向法院聲請提審案件只有166件,其中僅僅5件獲法官裁准,其中1件是外國人被捉到靖蘆;1件是大陸女子被控違反社福法,這兩人都透過聲請提審而獲法院裁定放人,另3件因過檔案保存期限未留紀錄。

林俊益說,之所以獲法官裁准釋放案例如此少,主要是因過去法院普遍認為提審法保障人權規定,用在刑事犯罪上,因此非刑事犯罪案件的當事人聲請提審都被法院裁定不准。不過司法院已在2013年5月完成提審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新的提審法未來保障比現行法更週延,更即時有效,而且聲請簡便。

林俊益說,新提審法不僅是針對刑事,凡是行政、民事、家事及少年等原因都可以聲請提審,只要「相關行政機關涉及剝奪人身自由,而沒有救濟程序時」都可以適用提審法。而且,聲請提審固然可以寫書狀向法院提出,如果不識字或來不及寫書狀,當事人都可以向逮捕或拘禁他的警察局等機關用口頭表達「我要見官」;甚至子女在台中被捉,父母可以向台北的法院聲請提審。

一旦當事人用言詞表示「我要見官」,就等於啟動提審法「即時救濟」程序,拘禁機關就須將人解送法院,由法官依職權傳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倘若拘禁機關不理會當事人聲請提審要求,新的提審法規定,執行拘禁的單位若未告知拘禁原因及可以聲請提審的權利,執行逮捕或拘禁的公務員將受到科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執行機關不理會當事人聲請提審,將受到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因此,大陸新娘姊妹如果遭遇不合理的拘禁,可以利用新提審法中的相關規定要求「見法官」、用言詞表示「我要見官」,由法官依職權傳相關人員進行審查來確保本身的自由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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