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應落實人權保障維護大陸新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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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台灣地區以各種方式迎娶大陸新娘的兩岸婚姻越來越多,大陸新娘在台灣的相關權益的保護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但卻因為種種政治上對立問題,而不能真正落實,旺報日前發表社評如下:

司法院大法官2013年7月5日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作成釋字第710號解釋,宣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與同條第2項違憲,大法官並針對強制出境與離境前暫予收容的部分提供意見,希望立法院盡速檢討並完成修法。今日距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10號解釋已屆滿1年,但相關法案之修正草案,仍躺在立法院,令人慨歎,朝野惡鬥令議事空轉,將憲法、人民權益統統拋諸腦後。

大陸新娘梁姓女子2003年間嫁來台灣,兩夫妻隨後以依親名義往返兩岸,2007年間,梁姓女子跟移民署面談時,被認為說詞有重大瑕疵,入出境證件被註銷,必須強制出境,離境前還被暫時收容126天。梁姓女子於2008年底再來台,她認為先前收容違法拘束人身自由,提起國賠訴訟又遭駁回,她認為相關法條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冤屈終獲得申張。

根據大法官解釋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上述兩項條文有關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規定,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有違憲法精神之嚴重性,可見一斑,理當應盡速修正。

事實上,陸委會表示早在2012年4月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修正草案,明定對於大陸人民強制出境、收容要件、收容期限及廢止收容的相關規定,並賦予收容人提出收容異議等即時救濟途徑,使遭受強制出境或收容處分的大陸民眾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權益獲得制度性保障,與大法官第710號解釋方向一致。該修正草案已送交立法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同年12月27日審議討論,但迄今仍待完成立法程序。

同樣躺在立法院的還有陸配平權等法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公布於1992年,彼時才開放老兵赴大陸探親不過幾年,敵我意識濃厚,立法也較缺乏保障人權精神,此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雖經多次修正,但其中仍有多項條文漠視人權、歧視大陸地區人民。例如一般外籍配偶嫁來台灣,取得身分年限為4年,而大陸配偶卻要6年,卻仍較外配多了2年,是擺明了歧視與敵意。

另外,政府開放大陸學生來台求學,執政黨為先求有再求好,與在野黨達成妥協,對陸生祭出「三限六不」,更是把歧視與敵意指向了大陸的年輕一代。這些歧視法案及相關規定,損害了陸生陸配的權益,更傷害台灣的價值。

2008年以來兩岸關係邁入良性互動階段,兩岸人民交流劇增,因應兩岸關係的和平演進,馬英九總統自第二任期始,要求全面檢討兩岸政策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委會也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商,配合兩岸交流趨勢及實際需求狀況,進行兩岸條例暨相關法令通盤檢視作業,並陸續提出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然而,兩岸條例相關修正案卻持續遭遇在野黨杯葛,自爆發服貿爭議以來,執政黨團隊亂了陣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修正案更是塵封立法院,乏人問津。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0字解釋宣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違憲,兩年後必須失效,到明年此時,有關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違憲規定將自動失效。但是這一年來,立法院並不積極,儘管立法院待審的法案甚多,但是此案攸關人權至鉅,在野黨向來以重視人權為號召,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權益自不宜有兩套標準。

如前所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漠視人權、歧視大陸地區人民的條款所在多有,尤其陸生、陸配遭受之不公平待遇亟待改善,政黨角力不該犧牲人民的權益、違背憲法精神。行政部門及立法機關不應「拖字決」,宜盡速通盤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完成相關修正案的立法程序,以充分符合大法官揭示保障大陸新娘人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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