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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娘在向移民署申請來台團聚獲得許可後,就會獲得移民署核發的入台證,可以據此向公安機構申請無刑事處分證明與辦理通行證,然後準備購買機票到台灣;以下簡單說明關於通行證的申請條件與辦理方式等有關《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相關規定與說明: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是中國大陸地區居民往來中國台灣地區所持有的證件,一般與《入台證》一起檢查。從2015年7月1日起《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有效期由原來的五年改為10年。
2016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佈公告,決定啟用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福建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12月26日起開始試點受理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申請,同時停止簽發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條件:
1、大陸地區居民因私事前往台灣地區探親、定居、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大陸新娘來台團聚依據此條件申請)
2、大陸居民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種類:
1. D簽注:定居
2. J簽注:居留
3. T簽注:探親(大陸新娘來台團聚所核發的簽注種類)
4. L簽注:旅遊(團隊)
5. Q簽注:訪友、治療,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訴訟等私人事務。
6. Y簽注:持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同意赴台灣地區批件赴台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動或者參見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
7. F簽注:持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復”赴台進行經貿、交流活動。
8. C簽注: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人員。
9. G簽注:個人旅遊
10. X簽注:赴台學習。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張,規格為33×48mm。
3、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名簿原件,並提交影本。
4、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並提交影本。(大陸新娘來台團聚需交驗有效的入台證)
5、已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證件原件。
6、單位意見。
7、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應邀前往台灣的,提交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台辦確認蓋章的影本。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提交工作證明,交驗暫住證原件,並提交影本。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
(2)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復”原件。
8、申請補發、換發證件,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
(1)補發證件的,提交證件報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2)換發證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證件損毀的,提交證件損毀說明書。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辦理程式:
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符合異地辦理條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補發條件:
1、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所申請簽注有效期超過證件有效期的;
2、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內頁用完的;
3、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損毀的。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收費標準:
1.《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每證30元;
2.《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加注,每項次20元;
3.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注意事項:
1.《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為10年 ,個人旅遊簽注(G簽注)有效期為6個月,持證人在台灣停留時間自入境台灣次日起不得超過15日。
2. 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批後方可提出申請。
3.《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不足三個月(含)時,出入境管理局不受理簽注申請,不予出境,證件持有人可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局辦理通行證延期手續。 如您首次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需要親自前去出入境辦理此證及加注G簽,出證後可請人代領;如您已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僅需加注G簽,則可委託他人代為送簽。具體情況請詢出入境管理中心。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政策調整:
2016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佈公告,決定啟用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福建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12月26日起開始試點受理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申請,同時停止簽發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為參照有關國際標準設計製作的卡式證件,內嵌非接觸式積體電路晶片。前往台灣簽注不再採取貼紙的方式,而是直接列印在證件背面,並可重複擦寫。成人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延長為10年,對未滿16周歲的仍簽發5年有效通行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申領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應當按規定留存持證人指紋資訊。已留存指紋資訊的持證人出入境時,可以按規定自助通關。
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啟用後,仍然有效的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和貼紙簽注可以繼續使用,持有有效的本式通行證可以繼續申辦貼紙簽注。為進一步提高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的簽發和查驗效率,增強證件防偽性能,公安部決定啟用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以下簡稱新版通行證)。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版通行證為參照國際民航組織(ICAO)DOC9303 TD-1標準設計製作的卡式證件,內嵌非接觸式積體電路晶片,採用多項物理防偽和數位安全技術。正面列印持證人個人資料以及證件簽發管理資訊,背面列印前往台灣簽注等資訊並可由證件簽發機關重複擦寫。新版通行證不再附發貼紙式簽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申領新版通行證應當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留存指紋資訊。已經留存指紋資訊並符合邊檢機關規定條件的持證人,可以在出入境時使用自助查驗通道辦理出入境手續。
三、新版通行證有效期分為5年和10年。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簽發5年有效通行證;年滿16周歲的,簽發10年有效通行證。
四、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准,新版通行證收費標準調整為100元/張,簽注收費標準不變。
五、持用新版通行證出入境時,邊檢機關查驗後不再加蓋出境、入境驗訖章,持證人出入境和簽注使用情況由晶片和資訊系統記錄、管理。
六、新版通行證使用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彎折、刮擦、水浸以及強光、強磁場或高熱環境。
七、福建省公安機關自2016年12月26日起開始試點受理新版通行證的申請,同時停止受理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申請。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將適時簽發新版通行證。
八、新版通行證啟用後,仍然有效的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及貼紙式前往台灣簽注可以繼續使用。持有有效現行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的,可以繼續申請貼紙式前往台灣簽注。